许政〔2005〕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的有关规定,《许昌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标准的土地用途仅限于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水利、电力、煤炭、石化、矿山、钢铁等工业用地。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用地,应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依照本县(市)基准地价制定所属建制镇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并于2005年6月底前公布。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禹州市
用途〖〗工业
级别〖〗一〖〗二〖〗三〖〗四
市区〖〗
基准地价〖〗312〖〗206〖〗116〖〗—协议出让
最低价〖〗218〖〗144〖〗81〖〗—
长葛市
用途〖〗工业
级别〖〗一〖〗二〖〗三〖〗四
市区〖〗
基准地价〖〗260〖〗176〖〗115〖〗—协议出让
最低价〖〗182〖〗123〖〗81〖〗—
鄢陵县
用途〖〗工业
级别〖〗一〖〗二〖〗三〖〗四
城区〖〗
基准地价〖〗170〖〗110〖〗—〖〗—协议出让
最低价〖〗119〖〗77〖〗—〖〗—
襄城县
用途〖〗工业
级别〖〗一〖〗二〖〗三〖〗四
城区〖〗
基准地价〖〗185〖〗142〖〗116〖〗—协议出让
最低价〖〗130〖〗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