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9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3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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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许政〔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市场经济秩序中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问题和违法违规的行为或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重大案事件是指食品、药品、农资、建材、安全生产、卷烟市场、文化市场、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集贸市场、汽车市场、盐业市场、旅游市场、财税、金融、价格、保险等行业中发生的重特大制假售假、偷逃税款、商业欺诈、价格欺诈等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特大案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市场经济秩序重特大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整规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整顿办。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整规办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发布预警公告,分析、汇总监控对象出现的违规违法信息;组织协调应急执法队伍和救援工作;组织修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应急及相关配套规范。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开展对生产、加工环节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的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好事发地社会治安。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事发地卫生部门对重大案事件应急求援中的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事件亡故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市畜牧局负责饲料、兽药、动物疫苗等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对加油站、生猪屠宰、汽车市场、民爆器材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及药品安全事件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药(含鼠药)、肥料、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污染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经秩序重大案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外来务工人员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对文化市场、印刷复制业、版权保护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国税、地税局负责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收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人行负责金融市场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银监局负责银行不良贷款、违规操作等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烟草局负责假冒商标卷烟违法事件的调查、打击、处理工作。

     

    市质监局、供销社负责棉花市场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乱占耕地、违法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等重大案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中发生的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市场发生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盐业局负责盐业市场发生的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物价办负责对事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监管和监督检查,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制定整规工作重大案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

     

     

    第三章 预测预报

     

    第七条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预防工作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县(市、区)整规办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检查和监控,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归纳、预测整规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苗头性、普遍性、突发性问题,并通过通报的形式发出预警、预报。市整规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产品的监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消费者和人民群众,并定期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

     

    第八条各县(市、区)整规办、市整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季上报被监控的产品和市场情况,突发事件一事一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系人、联络电话,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执法力量和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控制局面,依法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预警等级划分标准:(一)Ⅰ级(特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出现500人以上健康损害症状,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被国家领导点名批评或批示和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二)Ⅱ级(重大):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市、县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被省领导点名批评或批示和省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三)Ⅲ级(较重):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健康损害症状,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被市领导点名批评或批示和市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四)Ⅳ级(一般):无人员死亡,一次出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件。

     

    第十三条市场经济秩序重大案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当地县(市、区)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控制和监测工作;达到Ⅳ、Ⅲ级预警标准时,当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Ⅱ级以上预警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有关厅(局)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应急程序。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得到重大案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应急执法队伍和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根据事件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确定具体应急方案。

     

    (二)救援。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医护人员对健康损害人群进行医疗救治,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等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接受事件健康损害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三)重特大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求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件或应急求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二)市民政局要做好事件亡故人员的善后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重特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或专家组,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对市场经济秩序重特大案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调,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各级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预案由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场经济秩序重特大事件速报制度

     

     

    一、发生一般市场经济秩序事件,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大的市场经济秩序事件,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或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省整规办。

     

    三、发生重大的市场经济秩序事件,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于1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整规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并作出应急处理。

     

    四、发生特大的市场经济秩序事件,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于6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整规办、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并作出应急处理。

     

    五、各级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报送市场经济重特大事件情况时,同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六、市场经济秩序重特大事件速报内容: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告,应根据已获信息,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并尽可能说明原因和发展趋势等。在应急事件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生的位置(包括镇、乡、村、组、点等);

     

    (二)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

     

    (三)事件简要经过、波及范围、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

     

    (四)发展趋势;

     

    (五)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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