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57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34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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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确保列入省政府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的落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2006年清潩河出境河流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持在III类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三)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和风景旅游区周边等敏感区域的排烟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杜绝乱冒黑烟现象。

     

      (四)禹州市无梁镇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得到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沙颍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任务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根据水环境责任目标的要求,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调整,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污染因子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河南一林纸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实施深度治理,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虽未列入本方案但废水排放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有关县(市、区)要责令其停产治理。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工程完工后,须经省、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当地政府要对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深化治理企业依法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

     

      2.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

     

      2006年11月底前,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襄城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完成并投入调试运行。

     

      2007年1月1日,所有建成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二)重点水泥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任务

     

      关闭禹州市无梁镇20条立窑生产线,2006年6、7月份为企业自主拆除时段;2006年8、9月份为强制拆除时段;2006年10月份为清理现场、恢复自然环境阶段;2006年11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

     

      关闭除禹州市无梁镇以外的禹州市4条、鄢陵县3条、许昌县2条、长葛市1条,合计10条窑径3米以下的立窑生产线。2006年7、8月份为企业自主拆除时段;2006年9、10月份为强制拆除时段;2006年11月份为清理现场、恢复自然环境阶段;2006年12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

     

      水泥机械化立窑的关闭标准为水泥立窑主体必须摧毁推平。

     

      (三)高速公路沿线国道两侧及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2006年6月底前,完成列入省政府《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中长葛市吉祥陶瓷厂等5家企业的废气治理任务 。

     

      对全市排查出的258台锅炉,其中市直16台、魏都区92台、许昌县49台、长葛市11台、禹州市42台、襄城县21台、鄢陵县27台,按照《许昌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和风景旅游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2006年4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2006年5月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总体验收,届时不能达标排放的予以关闭取缔。

     

      三、工作责任

     

      综合整治工作由各地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所在县(镇)长为具体责任人。

     

      四、保证措施

     

      (一)强化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省政府2006年重点工作之一,我市2006年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纳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年度工作目标,由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各县(市、区)长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特别是对列入省政府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群区的禹州市无梁镇水泥群区,禹州市政府要成立整治领导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到排关闭日期,切实做好思想和稳定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严查企业违法排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深化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特征污染物(COD、氨氮等)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并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凡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超标1倍及以下的发现一次停产治理,予以经济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发现2次要立即关闭、取缔;超标1倍以上排污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环境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三)严格责任追究

     

      辖区内1年内2次发现“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反弹,未按标准淘汰、关闭落后生产线,给予污染严重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视为当年政府目标未完成。对辖区内发现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2次以上“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反弹严重,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迟缓,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超标严重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追究行政责任。

     

      (四)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废水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禁止排污。

     

      (五)落实部门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深化治理的企业下达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通知书。对关闭、取缔的企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拆除设备。

     

      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工商部门:根据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报,依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责令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排污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行;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独立法人的企业化运营。

     

      公安部门:负责在实施强制关闭过程中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妨碍执行关闭公务者实施强制措施,确保强制关闭工作秩序良好。

     

      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安排好关闭企业人员的分流、社会保障和救济补助等项工作。

     

      水利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枯水期要保证河流的生态基流。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制定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取缔关闭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六)定期新闻发布

     

      市环保局每月向社会发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发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许昌市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任务汇总表

     

    2.禹州市无梁镇水泥群区应关闭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企业名单

     

    3.许昌市2006年水泥群区外应关闭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名单

     

    4.许昌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和风景旅游区燃煤锅炉治理企业名单

     

    5.许昌市沙颍河流域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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