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8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3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发改委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监督执法主体,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上述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招投标活动应提前介入,全过程参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工作,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在招投标活动中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并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建委备案。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必须采用《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进行评标。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随机抽取,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拟准备进入我市投标的外地施工企业,除应具备资质等级和有关要求外,必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通报等形式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应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严厉打击非法挂靠揽工程行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进行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及出借资质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投标人、出借资质单位的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投标人及出借资质的单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必须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严禁肢解项目分利益。一个建设项目(一个立项批文)分成的多个单项工程,一般应将一个或两个单项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对单项工程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群体建筑,一个标段的单项工程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在施工技术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严禁将一个单项工程分解为多个标段。

     

    第十三条严格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发布时间。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并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内容。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断深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严禁低中高算搞诈标。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不得违反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设计、改变建设标准或调整工程量。确需变更工程设计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实行会审制度,按下列程序报批:承包商申请、监理单位审核、设计单位审查、上报业主,由业主协调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检察院等单位会同技术专家评审批复,设计、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对经手的变更工程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纪检监察部门应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坚决取缔违法转包和分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单位的跟踪管理。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分别处转(分)包人和受包人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等参建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参与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区分责任,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如果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