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市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9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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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政办〔200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制订的《许昌市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许昌市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发展信用环境,提高农民诚实守信意识,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更好地支持我市“三农”经济快速发展,创立农村信用建设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载体:在全市农村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等级评定和创建活动。

     

    第三条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对象:全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户。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由许昌市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具体负责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活动的组织、检查、指导、考核和信用乡(镇)的授牌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评审工作;各乡(镇)由政府、基层信用社及有关部门组成资信评审小组,负责信用户的评定发证和信用村的初审上报工作;各村两委和信用社信贷员组成信用户初审小组,具体负责农户原始信用资料审核、个人品质考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评价等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六条信用户参评基本条件:

     

    (一)本地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土地耕作、牲畜饲养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无拖欠贷款及利息,有清偿贷款能力;

     

    (五)是农村信用社入股的社员或在农信社有存款的农户。

     

    第七条信用村参评基本条件:

     

    (一)村党支部、村委会能起到战斗堡垒作用,主要领导办事公正、作风严谨,廉洁自律,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能带领群众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农村用好贷款,产品有市场,有较好的收益回报;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一贯支持、关心、帮助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扩充股金、清收不良贷款;

     

    (三)村委会所辖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5%以上;

     

    (四)信用户占村委会所辖贷款户总户数的85%以上。

     

    第八条信用乡(镇)参评基本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的方针,对全乡(镇)农村经济发展有符合实际的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努力营造诚信的投资环境;

     

    (二)乡(镇)党委、政府一贯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及时向县(市)农联社反映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情况;

     

    (三)乡(镇)党政部门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宣传、引导、动员农民入股,扩充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支持和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收回不良贷款,并将其纳入自身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之中;

     

    (四)乡(镇)辖区内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85%以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在15%以内。

     

     

    第四章 评定方法与步骤

     

    第九条信用户的评定方法和步骤:

     

    (一)初审小组向农户发放《信用户申请登记表》,并指导农户正确填写真实情况;

     

    (二)初审小组对农户交回的申请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信贷员根据审核情况填制《信用户等级评定百分考查表》,对农户资信情况进行逐项打分;信用户的等级划分考核项目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家庭面貌、历年信用情况、上年家庭人均收入、负债与财产之比、信用社股金情况、在信用社存款情况七大项二十八个指标,每个指标下方对应一个分值。信用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合计分值在90分以上为AAA级信用户,71-90分为AA级信用户,60-70分为A级信用户。

     

    (三)初审小组对分值在60分以上,达到信用户标准的,以行政村为单位,将以上两表报送到所在乡(镇)资信评审办公室;

     

    (四)乡(镇)资信评审办公室审定后,对信用户进行授牌;乡(镇)信用社给信用户颁发信用证。

     

    第十条信用村的评定方法和步骤:

     

    (一)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资信评审办公室提出信用村评定申请,并提交村民信用状况报告;

     

    (二)乡(镇)资信评审办公室及农村信用社认真审核村民信用状况报告,提出信用评定意见,提交所在县(市)资信评审办公室;

     

    (三)县(市)资信评审办公室及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认真评估申请村的信用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县(市)资信评审办公室及县(市)农村信用联社为信用村举行挂牌仪式。

     

    第十一条信用乡(镇)的评定方法和步骤:

     

    (一)乡(镇)政府向所在县(市)资信评审办公室提出信用评定申请,并提交信用乡(镇)建设情况以及营造信用环境情况的报告;

     

    (二)县(市)资信评审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派出工作组认真核实,会同当地农村信用联社共同签订评审意见,提交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评估申请乡(镇)的信用状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为信用乡(镇)举行挂牌仪式。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其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授信额度由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确定。信用户贷款额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信用户在限额以内的贷款需求,只需持贷款证、身份证和私章,便可到发证信用社直接办理贷款。对超出限额以上部分的贷款需求,可采取信用户联保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要优先支持信用村、信用乡(镇)发展特色农业,调整产业结构。信贷资金重点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倾斜,农村信用社安排信贷资金有缺口时,由县(市)联社统筹调剂或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

     

    第十四条信用社对信用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应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由确实。利率优惠的原则是:信用户贷款利率要明显低于非信用户贷款利率,不同等级的信用户所享有的优惠利率幅度要有所不同。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将向信用乡(镇)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倾斜,让广大信用户在诚实守信中得到更多实惠。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绝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农村信用工程是一项富民基础工程,基层政府部门和基层信用社要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鼓励农民自觉提出申请参与评审。

     

    第十八条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过程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九条各乡(镇)信用社应建立完善信用户贷款档案。信用户贷款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信用等级、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记录;

     

    (四)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的意见。

     

    信用户信用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情况应与信用社的信用户贷款档案一致。农户贷款档案的具体项目和形式,由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二十条信用证以信用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信用户不得将信用证出租、出借或转让。信用社应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每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信用证的信用户,要及时收回信用证,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二十一条“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等级评定每两年评定一次,评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信用称号或降低等级,减少信用贷款额度。

     

    (一)不守信用,有欺诈哄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讲道德,打骂群众,邻里关系相处不好,参与非法组织及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三)不及时归还借款,随意改变支农贷款用途,出现新的不良贷款或欠息情况,有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的;

     

    (四)“信用村”出现15%以上贷户欠贷,欠息的;

     

    (五)不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逃避监督,情节严重的;

     

    (六)在评定中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可根据此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充实,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户申请登记表

     

    2.信用户等级评定百分考查表

     

    3.信用村评定登记表

     

    4.信用乡(镇)评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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