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监察局、发改委、建委制定的《许昌市招投标工作执法监察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许昌市招投标工作执法监察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委)
为创建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搭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监管措施,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按照省纪委监察厅2006年度工作安排的要求,现对全市2003—2005年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执法监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为依据,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为目的,着力解决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问题。通过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执法监察,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投标工作,建立招投标工作阳光操作、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06年底,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基本杜绝违规邀请招标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加强廉政建设,使招投标行业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执法监察工作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招投标活动执法监察工作。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招投标活动执法监察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市、县两级同时开展。根据具体的工作方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实行工作责任制。
(三)坚持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招投标活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对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依法办事、暗箱操作、从中谋取好处的腐败行为,在对相关责任人查处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涉及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坚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的原则。依法清理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建章立制,打破地区和行业封锁,取消各种人为的限制,让本地和外地企业处于有序的竞争环境中。
四、监察内容
(一)相关部门和行业是否对招投标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是否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是否以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奖项、业绩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是否存在要挟、暗示、串通投标人在中标后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是否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等新的招标评标办法;是否认真执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相关部门是否建立了门类基本齐全、人数足够的评标专家库;是否按规定吸纳了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是否严格执行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及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是否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对评标专家是否实行了动态管理;是否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查处。
(三)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资格认定是否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建立健全了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是否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查处;是否对跨区域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四)行政审批部门有无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项目单位有无规避招投标、违反规定改变招投标方式的行为;对2003年以来,邀请招投标项目逐一监察。
(五)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了监管;是否对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转包、分包中标项目的单位进行了查处;是否实行了违规单位“黑名单”和不良记录制度。
五、时间安排
此项执法监察活动自2006年4月25日开始,9月1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4月底前成立招投标活动执法监察办公室,做到机构、人员到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招投标活动执法监察实施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8日至7月15日)
按照监察内容,各行政监督部门分别对负责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摸清2003-2005年开工项目从立项、招标、开工到验收等环节的整体情况。清理废止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由监察局牵头,发改委、建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执法监察进行验收,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四)整改规范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整改规范及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
成立招投标活动执法监察工作办公室,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香玲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副主任卢树德、市建委副主任李国英、市监察局副局长孟力军任副主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招投标工作执法监察工作,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精神,落实全市领导干部会议要求,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创建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搭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加强宣传教育,层层动员,夯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严明纪律,加强沟通。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工作效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对取得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确保各阶段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