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的范围及任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的未在企业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单位,必须全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待国家规定下发后,应严格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在参加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得以参加其他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
矿山、建筑等行业是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领域,2005年底前,全市所有煤矿企业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的参保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要求,将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全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参保工作。
200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于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立部门监督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要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对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得确定为先进单位、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单位和劳动保障诚信单位。要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加强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杜绝瞒报、少报,保证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足额征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领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要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之一,对不参加工伤保险、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不能确定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在公路交通、水利等工程招标时,应将竞标单位为全部用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招标条件之一。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宣传使用人单位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既是法定义务,又是生产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形成用人单位主动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督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加快发展工伤保险事业作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许政〔2001〕78号),对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各县(市、区)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参保缴费情况,按月进行通报,市政府将对扩面征缴进度缓慢的县(市、区)进行督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系统工伤保险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要积极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取消法人代表的评先资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强有力措施,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目标的落实,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市健康发展。
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