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在项目建设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若干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55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2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在项目建设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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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在项目建设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若干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5〕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建委、土地局、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在项目建设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若干意见》已经人民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项目建设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若干意见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土地局、市环保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强力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1.按照《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目录》,结合我市产业实际,围绕烟草、电力装备、金刚石及制品、发制品、卫生陶瓷、大豆精深加工、农用车、汽车零部件八大优势产业,加大力度,加以扶持,使其尽快形成辐射面广,带动性强的全省性、全国性的生产基地;对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轻工、建材、食品、煤炭五个行业要在资源整合、质量技术提升上下工夫,促其尽快上规模、上水平,提高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要鼓励企业开发生产新型高分子材料、新型合金材料、超硬材料、生物农药、生物化肥、新型酶剂、医药中间体等产品,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禁止新上高耗能、高污染、技术水平落后、生产能力达不到要求的生产项目,如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项目和“十五小”工业项目。

     

    2.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中“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发改部门备案。在备案时,市发改部门要从严把关,必要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发改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发改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3.积极谋划项目,搞好项目储备。认真搞好“一城三基地”规划,对规划中的项目,特别是进入省百户重点企业项目库中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积极开展前期工作,搞好项目论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支持。同时,还要抓好我市40户重点企业的项目建设工作,对“一城三基地”和40户重点企业的项目,均要纳入我市“十一五”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要做到投产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除抓好上述项目外,还要在农业、交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积极谋划一批大项目,争取使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或省里项目库,保持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有一个较快的增长速度。

     

    4.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要下大力气加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主动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允许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在税前列支。对从事科研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属于国内空白和市场急需的科研项目,可优先获得科研启动经费。要积极帮助重点企业申报争取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产业研发资金等,支持重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卓有成效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5.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企业要用高质量的项目特别是今明两年将要新建的项目积极招商引资,大力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千方百计提高利用外资规模。要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在继续做好传统招商引资方式的同时,积极尝试新的招商方式,突出抓好项目招商。同时,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把重点企业规划项目作为对外招商引资的重点,在对外招商活动中优先推介。

     

    二、切实加强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6.加强工业用地的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程序和审批权限要求审批土地。工业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由项目审批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严格执行“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坚决制止多占少用、低效利用的粗放用地行为。对超定额指标用地的必须核减用地规模,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项目跨年度实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结转手续。未办理的,项目建设完工后,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

     

    7.大力推广新型建筑材料,逐步取消实心粘土砖,以利于节约土地资源。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文)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许政办〔2005〕82号文)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完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8.积极推行建设多层厂房,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特殊行业除外)。鼓励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建造一层的城建配套费全额收取,建造二层的第一层全收第二层减半,建造三层及以上的第一层全收第二层减半第三层及以上全免。原地改建成多层厂房的,城建配套费全免。

     

    9.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小规模工业建设项目和现有规模下企业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标准厂房,不再单独选址供地。

     

    10.择优确定工业用地项目。对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工业用地项目,应推行“招拍挂”,以工业项目的产业先进性、投入产出率、投资强度等为竞标的主要依据,择优确定用地项目。

     

    11.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老厂区扩大生产规模。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使用土地,防止土地圈而不用。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12.各类企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凡城市规划调整涉及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一律由政府给予原企业工业用地搬迁补偿后,统一收储。根据规划规定的用途,通过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供地,进行综合开发。

     

    13.严格执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工业建设项目竣工时,一律进行用地专项复核验收,验收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规划部门组织实施。对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及用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未经验收的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

     

    14.建立工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土地集约利用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考核标准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并暂停办理该地区新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各地应及时提供使用。建立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的地区,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

     

    三、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5.禁止建设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项目建设要逐步推行混凝土集中搅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得引进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确保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2004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对严重污染和影响生态环境、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或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项目(特别是“十五小”、“新五小”项目),各地一律不得引进和建设。同时,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要按照《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规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建筑,要推行混凝土集中搅拌,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16.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已经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一经发现,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限期整改,补办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17.严格按环境保护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审批。各地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和公平公正的监督机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公开审批结果,提高办事效率。

     

    18.加强对开发(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开发(工业)园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各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都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已经过整体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风险较大的项目外,可简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审批。开发(工业)园区的污染防治,要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建设和完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可将污染较大的企业相对集中,以便统一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纠纷。

     

    19.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严格执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报请政府责令其停产,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能够整改并积极整改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做到达标排污,巩固达标成果。

     

    20.实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为防止盲目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引发严重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实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品牌意识

     

    21.要引导企业走质量振兴、名牌兴企之路,走质量效益型发展模式。要充分认识到名牌产品对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积极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重点企业培育名牌产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措施帮助重点企业加强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基础工作并制定名优产品培育规划,做好名牌产品的申报、争创工作。

     

    22.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品牌意识。要认真吸取不重视品牌产品给企业带来的深刻教训,加强对现有品牌产品的保护和宣传,要舍得宣传投入,进一步扩大品牌效益。名牌产品企业,每年要有一定的宣传投入,并注意进一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包装的档次,以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各级各部门也要利用各种场合,通过各种手段,积极宣传企业,不断扩大影响。全市新闻媒体要围绕重点企业的重点产品、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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