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地方电力开发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8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21
  • 名 称 :关于印发许昌市地方电力开发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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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许昌市地方电力开发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政〔2005〕4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地方电力开发公司:

     

    现将《许昌市电力开发公司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许昌市地方电力开发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许昌市地方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开发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资本运作的良性运行机制、管理绩效评价机制,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充分发挥电力开发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许昌市城信社经营管理的监管意见》中的要求,结合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成立投资业务审批委员会和资产保全委员会

     

    成立由经理、副经理、科室负责人及各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投资业务审批委员会和资产保全委员会。凡涉及投资业务和抵债资产处置等事项,必须经审委会或资保会集体研究,以记名表决方式决定。未经集体研究并表决而擅自办理的,给予主管领导警告处分或行政降级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给予经办人员警告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

     

    (二)建立电力开发公司财务运行情况报告制度

     

    1.电力开发公司评审委员会名单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时报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备案。

     

    2.电力开发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季度执行情况报告,每个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向市政府报送年、季执行情况的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并于每个月末七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月报表。

     

    (三)对市本级增量投资实行资金管理缺位责任追究制度

     

    1.根据投资业务的性质,将2004年12月31日以后新发生的投资业务分为政策性和经营性两大类,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考核目标。

     

    (1)政策性投融资业务

     

    界定标准为:市政府文件或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电力开发公司承担具体投融资任务的;市主管领导书面批示明确要求电力开发公司承担具体投融资任务的。

     

    (2)经营性投融资业务

     

    界定标准:电力开发公司在市委、市政府确定优先发展和支持的市本级企业和行业领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自主决策,采取参股、控股和委托贷款等形式支持我市企业的。

     

    2.对政策性投融资业务实行相关责任人有限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政策性投融资业务中因违规操作、渎职等行为造成资金损失或丧失诉讼时效的,自发生之日起,扣发该责任人档案工资的30%,取消其他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直至本人退休为止。

     

    3.对经营性投融资业务实行责任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该笔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审核人员分别为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管理人员在办理该笔业务前必须亲笔签署《新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责任保证书》,确认本人应承担的管理责任,自愿接受相应的奖惩措施。

     

    (1)奖励措施

     

    电力开发公司将本次投资业务实际收益的10—12%作为劳务费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管理岗(第一责任人)劳务费为本次投资业务实际收益的9—10%;审核岗(第二责任人)劳务费为本次投资业务实际收益的1—2%。

     

    (2)惩罚措施

     

    自投资业务发生之日起,分别扣发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的30—10%作为管理责任风险抵押金。投资业务到期全部收回的,风险抵押金全额退回;反之,自投资业务发生风险之日起,第一责任人每月发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直至挽回损失之日,恢复正常工资发放标准,所扣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并补齐自投资业务发生风险之日起所扣发的工资全额的差额部分。相关责任人如接受被投资企业的钱物以弥补受处罚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除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外,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抵债资产处置制度

     

    建立完备的抵债资产事项谈判、登记和处理制度。对收回抵债资产的变现,必须经资保会批准并经有拍卖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未经拍卖而擅自处置造成变现值低于抵债额的,由涉及该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款项从其工资中扣回。

     

    (五)制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范

     

    根据有关投融资业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各类业务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界定每个业务环节的目标要求和岗位职责,使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明确了解自己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标准。

     

    二、建立资本运作的良性运行机制

     

    合理确定适度的负债规模和科学的偿债周期,落实有效的偿债来源,选择正确的投资项目,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风险,形成“融得来、投得出、收得回、见效益、还得上”的资本运作良性运行机制。

     

    (一)根据“量入为出”的融资原则,科学测算自身的偿债能力,合理测算负债的规模上限。

     

    (二)根据自身的负债规模和偿债年份,合理制定年度偿债计划,并在年度支出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落实。

     

    (三)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四)当年到期债务偿还率达到80%以上。

     

    三、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一)建立内部有序竞争机制

     

    电力开发公司在内部现有分工的基础上将各业务科室职能进行转换,使各科室之间的投融资业务分工趋于同质化,便于制定统一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从而在公司内部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学习和借鉴许继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电力开发公司的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员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将每个人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个人收入挂钩,按照按贡献分配的原则真正体现多劳多得,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管理绩效考核指标

     

    1.年终结余在上年的基础上,增长率达到2.5%。

     

    2.市本级新增经营性债权投资到期回收率达到70%以上。

     

    3.市本级正常类债权投资占用费年度回收率达到70%以上。

     

    4.当年到期债务偿还率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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