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生态示范区创建计划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9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0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生态示范区创建计划的通知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生态示范区创建计划的通知

    许政〔2005〕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生态示范区创建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生态示范区创建计划

     

    近年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市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力度,并且一直把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环境,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把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区作为“十一五”期间的工作重点,力争2010年将我市建成国家生态示范区。

     

    一、创建工作计划

     

    (一)市级生态示范区创建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市全面完成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区目标任务。

     

    (二)环境优美小城镇及生态文明村创建计划

     

    创建环境优美小城镇及生态文明村,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发展进程和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积极开展环境优美小城镇及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保障条件及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教育。在全市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既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又要搞好社会公众教育,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揭露违法行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创建生态示范区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形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努力争创国家生态示范区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科学编制规划。要在充分调研、掌握丰富现状资料的基础上,组织人员或委托科研院所科学地编制全市创建规划和各县(市、区)创建规划及各有关部门子规划。规划要立足各地各部门实际,突出特点,要有前瞻性、全局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创建目标、工作任务、项目内容、资金来源、工作措施、时间安排等,从而有效地指导创建工作。

     

    (三)层层签订目标。将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工程进行分解,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创建指挥部办公室每月组织考评排名,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每半年组织一次视察,以保证规划中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四)认真组织实施。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小城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创建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人员,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创建任务按计划稳步推进。

     

    (五)加大资金投入。一是地方财政要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创建工作的开展;二是筛选生态建设项目,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的支持;三是用市场运作的办法,通过经营城市来吸引社会投资。广开投资渠道,多方筹措资金,以保证生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附件:1.生态示范区创建计划

     

    2.环境优美小城镇、生态文明村创建计划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