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51号)精神,为确保我市“三项治理”工作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公路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查站执收执法环境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站超限检查站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本辖区内综合治理收费站超限检查站周边环境的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杜绝故意冲闯收费检查站、堵站、绕行等旨在逃缴通行费、拒绝检查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超限检查站周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公路部门要严格做到文明执收、文明执法、文明执纪、文明服务,严禁私放“人情车”、“关系车”或私自降低通行费标准。一经发现,该站站长、带班班长和直接责任人一律除名,并追缴经济损失。
三、加强对过往车辆恶意偷漏通行费、拒绝检查行为的打击。对闯、堵收费检查站点、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绝执法执收的车辆,属营运车辆的,按有关规定由交通部门取消驾驶员的营运资格;属非营运车辆的,要及时把车牌号上报省交通厅征稽处,省交通厅将定期在省级媒体公布曝光。公安部门对上述车辆,吊销当事驾驶员驾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安部门要对辖区内收费站、超限检查站治安情况进行详细摸排,对治安环境差的收费站,要采取驻站管理,设立派出机构。收费站要在办公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五、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联合考核机制,将公路收费站、超限检查站周边环境和治安状况纳入目标考核,对治安环境良好、实现零漏征的收费站或超限检查站,要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周边治安环境差、漏征率高的收费站和超限检查站,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公安部门要加强各站区和站区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地方恶势力影响干涉当地执收执法工作的不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在专项治理期间,对恶意闯站、堵站、故意逃避检测、殴打收费和治超工作人员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七、对执法环境恶劣的收费站、超限检查站,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要建立联合巡逻机制,加强对站区周边日常巡逻。
八、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自觉缴纳公路通行费。对拒不缴纳的人员,除按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按违规违纪查处。
九、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对新闻媒体曝光的偷逃通行费行为,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及时把查处结果向媒体反馈。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