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15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01
  • 名 称 :许政办[20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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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许昌市创建城市信用社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许昌市创建城市信用社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许昌市创建城市信用社区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是指为解决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资金缺乏和信用担保难问题,从强化信用约束入手,建立的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为基础,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与社区合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的一种信用担保形式。

     

      第二条创建信用社区是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精神,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方便,同时强化社会信用观念,进一步推进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信用社区创建活动由许昌市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由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保中心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许昌市信用社区评审小组,具体负责信用社区评定活动的组织、审定、检查、指导、考核和授牌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参照上述办法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信用社区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评价办法

     

      第五条信用社区的评价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已按规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经评估达到合格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标准,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二)管理制度规范。在建立统一、完备、规范的社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信用社区担保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业务流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基础工作扎实。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建立信用档案;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签订《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辖区内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信用贷款的还款率达到90%以上。

     

      (四)责任义务明确。一是熟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能够积极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二是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选择信用好、项目好、技能好的下岗失业人员,利用信用社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三是与被担保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人承诺书,与市担保中心签订信用担保协议,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信用社区的工作保证,并认真履行;四是建立责任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以防止道德风险。

     

      第六条信用社区的评定方法和步骤:

     

      (一)各街道办事处应比照信用社区创建条件,积极组织所辖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自荐活动。

     

      (二)各县(市、区)信用社区评审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推荐的信用社区进行初评,并向市信用社区评审小组推荐。

     

      (三)市信用社区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保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对各县(市、区)信用社区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信用社区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对候选信用社区有关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对候选信用社区就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四)经市信用社区评审小组审定,从各县(市、区)信用社区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信用社区中确定信用社区。

     

      (五)市信用社区评审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与确定的信用社区签订信用担保协议,授予“信用社区”匾牌。

     

      第七条工作职责分工:

     

      (一)社区主要组织申请贷款人参加创业培训,推荐创业项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个人信用审查和推荐,与申请人签署信用担保承诺书;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档案;协助担保中心和承办金融机构督促贷款人按期偿还本息。

     

      (二)担保中心主要审核信用社区提供的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贷款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掌握动态变化;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对信用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进行审核认定;采取多种形式扩充担保资金来源,满足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需求,会同承办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对信用社区推荐认定和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担保贷款及时考察、发放;会同担保机构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对信用程度高、创业工作做得好的信用社区,优先提供贷款支持;按季提出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程序培训辅导;审查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之间信用担保工作。

     

      (五)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3〕70号)的要求,加快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速度,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银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履行上级财政部门小额担保贷款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本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扩充和注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损失的认定、审批和补偿等工作。

     

      (六)人民银行要按月统计辖内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情况,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解决信用社区创建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担保机构承诺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第四章考核机制

     

      第八条建立对信用社区的动态考核评价机制,市信用社区评审小组对确定为信用社区的社区,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合格者,继续授予信用社区资格;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

     

      第九条对信用社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律取消反担保措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5日内办理小额贷款审查手续,担保中心要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相关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贴息审批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发放贷款,为信用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第十条为鼓励信用社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市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对贷款回收率较高的信用社区,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给予奖励。回收率达到91—95%的,给予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资金;回收率达到96—100%的,给予贷款回收总额2%的奖励资金。该奖励资金用于补充社区和担保中心的办公经费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其中50%作为工作补贴,发放给小额担保贷款经办人员。回收率考核和奖励依据持续经营情况按年度进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一条每个自然年度内,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信用贷款还款率未能达到90%的,由各县(市、区)信用社区评审小组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保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有权对信用社区办理的小额信用贷款的项目资料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规定的或有关资料不真实的、或在担保项目发生经营危机的笔数占该信用社区小额信用贷款项目总笔数10%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建议取消该社区的信用社区资格,并停止对该社区的小额信用贷款担保,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的社区,不能再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申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以上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的社区,经过改进,需要重新申请信用社区的,按本通知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扶持一个、带动一片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决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在信用社区创建过程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社区和居民的负担。

     

      第十六条承办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贷款人档案,贷款人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信用等级、联系方式等;

     

      (二)贷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纪录;

     

      (四)承办金融机构信贷经办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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