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许昌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确保政府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和贷款项目配套资本金的足额到位,许昌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原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市本级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等;
(二)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贷款项目本身收益;
(四)市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收入、广告经营权出让收入、城市道路冠名权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五)市级财政每年新增收入的10%;
(六)市财政用于补贴还贷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优先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及到期本金;
(二)项目建设期的配套资本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额度的确定。年初,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数额及当年城建项目配套资本金计划,初步确定应筹措的专项资金规模,报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列入当年城市建设计划优先予以安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城市建设计划,将资金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时限划入专项资金帐户。
第六条专项资金设专户管理。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该专户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协商制定。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余额控制。财政部门将属于专项资金来源的收入划入专项资金专户后,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对专户内的资金进行正常的资金调度,但在每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到期前20日内,专户内资金余额必须确保能足额偿还应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八条建立专项资金自动划扣机制。国家开发银行在贷款本息到期当天,从专项资金专户中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应还金额。
第九条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对专项资金专户的归集和调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负责,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专项资金所涵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国家开发银行城市信用贷款到位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