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许昌市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许昌市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监督办法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市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督办法。
一、对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情况实行定期通报
(一)市本级财政收入支出计划情况、市本级预算编制办法、已纳入预算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年度收入超收部分支出安排情况、省对我市决算补助财力的分配情况、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市监察局通报情况。
(二)对未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纳入年初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不可预见费使用情况、市本级总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市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转移情况、省追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审批权限经市领导审定后,市财政局每季度向市监察局通报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随时向市监察局通报情况。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监察局实行全程监督。
二、对市财政局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实行年度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报经批准后,对市财政局核定的年度收入超收部分支出安排、省对我市决算补助财力的分配情况、未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本级总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市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转移情况、省追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审批程序适时进行综合检查。
三、对财政分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由监察局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第二条”所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依法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市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对市本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举报,对违纪、违规问题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