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7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01
  • 名 称 :关于印发许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关于印发许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优秀学术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规范许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许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二年评选一次。评选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三年为一管理期限,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到2010年全市评选500名有培养发展前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评选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应从后备人员中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评选范围: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

     

        第六条申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申报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3周岁以下。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市内领先水平,有较高造诣,成绩显著的优秀人才,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必须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获得两项以上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二)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市以上处于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获得两项以上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三)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创见性,获得省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获得两项市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四)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市以上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本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在全市同行中有一定声誉,得到同行肯定的;

     

        (七)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创建的新教学方法,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绩显著并为同行公认的;

     

        (八)长期在农业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评选推荐。

     

       第十条评选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采用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的办法,其程序为:

     

        (一)推荐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同行专家(两名以上)或学术团体推荐、本人自荐。但不论何种形式,均须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中央、省有关部门驻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人选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推荐。

     

        (二)市人事部门对所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考察合格人员经市人事局党组研究确定候选人,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公示后将候选人提交市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每人每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100元,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市人事局核发。

     

        第十二条努力为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一)选拔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专家、杰出人才时,优先从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中推荐;

     

        (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申请科技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时,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解决。所在单位对学术技术带头人所需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应优先安排;

     

        (三)关心和支持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知识更新。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高级专家研修班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进修、考察等创造条件,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优先考虑;

     

        (四)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上,可不受本单位结构比例限制,实行岗位单列。

     

        第十三条切实改善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生活条件:

     

        (一)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因公、因病需要用交通工具的,所在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三)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需要解决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在政策范围内,应尽快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四)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要注意解决他们工作、生活、学习等实际困难,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有关部门要优先照顾。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考核制度。每年对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三年届满进行一次届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驻本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届期考核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时,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填写《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年度考核表》,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有关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届期考核时另制定考核方案。

     

        (二)建立档案制度。市人事局对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建立个人档案,主要记载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以及年度考核情况、届期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和健康检查情况等。

     

        (三)建立信息库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要建立信息库,及时记录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综合情况。   

     

        (四)建立联系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与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联系的制度,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五)建立培训教育制度。要积极组织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参加政治理论、业务技术、专题讲座等形式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适时组织学术技术带头人到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实地考察,使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如有工作调动、职务调整、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辞职、退休、逝世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查处等重大事项的,所在单位或个人每年第四季度须向市人事局报告。

     

        第十六条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导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先进事迹,扩大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群体作用,积极组织他们为经济建设服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攻关、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人才培训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开发新产品;发挥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许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证书》: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在三年期限内,业绩平平,没有新的成果,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

     

        (五)调任党政群机关领导岗位的,或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选拔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六)逝世或调离我市的;

     

        (七)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九)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者公派出国(出境)未经组织批准逾期不归的;

     

        (十)因个人责任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护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迫害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行为,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