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8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01
  •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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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许政〔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精神,针对我市目前建筑市场分割,多头管理和权责不明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筑市场执法的主体,要严格依法对辖区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坚决杜绝多头管理和权责不明的现象发生,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效实施。

     

        二、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要从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建、招标投标、建设工程交易、安全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备案的每一个环节严格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加强对重点项目工程中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开发区、辖区内部队非军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清除管理盲区和死角。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全面实施“阳光工程”,依法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我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公正、公平交易。

     

        四、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增强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五、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凡在许昌境内符合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持有土地部门的用地许可和施工许可才能施工。凡在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都必须办理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方可施工,否则,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取消开工报告的工程开工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继续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中不依法办事的责任。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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