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许昌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本着适当补偿城市垃圾清扫、清运、无害化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等费用的原则确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收费方式可由城管局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具体代征事宜由市城管局与代征方协商,代征手续费和征收费用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凡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和其它组织,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或欠缴。对困难企业及弱势群体实行减免政策。
第六条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规定:
1.对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免收当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对困难企业按应征标准减半征收,但企业须向收费主管部门写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收。
3.城市特困户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证》,可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4.残废军人和烈属持国家有关证件,可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用于垃圾处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涉及市城市管理局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两个单位,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便于操作,对所收垃圾处理费(不含建筑垃圾处理费和人行道清扫保洁有偿服务费、厕所清掏费等费用)扣除代征费用后,按7:3比例分配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及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补贴专款。征收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行政事业性资金管理办法分别设立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比例分别拨付。
第九条承担垃圾焚烧发电任务的企业垃圾焚烧量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据实核准,每月向市财政局提供具体数据。市财政局根据垃圾焚烧量,按焚烧每吨垃圾补贴20元的标准拨付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直至将征收的垃圾焚烧发电补贴补完为止。
第十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要编制月报表,每月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办等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行后,原规定的垃圾代运费、处置费、门前三包费停止收取。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