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4]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19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3:57
  • 名 称 :许政办[2004]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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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4]3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制定如下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为重点,以加强制度建设和综合治理机制为保证,减少和制止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治理目标

    构建用人单位欠薪保障长效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减少和制止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按上级要求,用3年时间对建设领域2003年以前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兑付完毕,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解决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年底前,完成50%的工程款清欠任务;2005年6月底之前,彻底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2005年年底前,要完成已有拖欠工程款80%的清欠任务;2006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清欠工作。

    三、工作步骤

    1、2004年1月—3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群众投诉“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完成宣传发动和再动员,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与建筑施工企业、开发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

    同时,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建委在全市建筑行业部署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水利、公路、绿化等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在相应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作。

    2、2004年4月—6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进行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检查,在“入口”上把好农民工维权关。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于4月20日至5月20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全市建筑领域拖欠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于5月30日前,督促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制定还款计划和兑付工资方案。从2004年6月1日开始,由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监督各有关单位落实还款计划和兑付方案。

    3、2004年7月—9月,在全市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将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范围。年底向社会公布。

    4、2004年10月—12月,集中力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筑工程款清欠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农民工劳有所获。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要分别成立由部门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纠正“欠薪”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认真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并要求各施工企业拿出清欠计划,确保3年内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2、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今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级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进行认真清理,每年从财政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欠,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三)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凡在我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每一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或投资人和建筑企业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3、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5、工程竣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主要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范围,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记录,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要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督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1、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督导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2、为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局拟于今年4—6月份在全市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活动,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与所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3、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包工头”。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在4月份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坚决打击非法劳务中介活动,强化对务工人员的政策教育、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工作机制,疏通处理渠道

    1、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做好劳动保障年检和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日常巡视检查以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小煤窑、石料场等为重点,巡查率达到60%以上,尤其是对建筑工地要逐个巡查,并直接走访农民工,随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以便发现拖欠苗头及时制止,防患于未然。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切实做到申诉有门、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客观公正。对举报案件要疏通处理渠道,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的,做到当日接案、当日检查,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尽快把工资发到民工手中;对不属于劳动保障受案范围的,明确告知举报人到有关部门处理;对属于因建筑工程款不到位引发的拖欠案件,积极协调建设部门共同处理。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行为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决。

    3、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案件情况和特殊事态。确保拖欠工资案件反应快捷,处理及时,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声。

    (七)加大力度,集中力量做好春节前的清欠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攻势,力求使每个用人单位、每位民工知晓维权途径。

    二是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对容易发生拖欠案件的行业和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排查、全面监控,做到发现苗头及时制止;继续实行24小时值班和节假日照常上班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重大事件快速报告制度,确保发现及时、高效运作。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用人单位高压震慑。对于发现的欠薪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与信访部门、公安110及新闻媒体实行协作联动,形成多方联动、迅速介入、及时查处的网络格局,责令欠薪单位及时补发拖欠工资;对因故不能及时补发的,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监督;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对无故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者,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在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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