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4]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的
实 施 方 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核心,以监管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监督管理体制和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治理目标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全市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91以下;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1.04以下;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6以下;杜绝特大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有所下降。
三、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明确年度控制指标,签订目标责任书,不断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的工作考评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和绩效的检查考核。
(二)健全五级监管体系
完善各县(市、区)、东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机构。理顺机构职能,做到人员、编制、经费、车辆四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机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村、居委会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企业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三)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2、实行市场准入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对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防范,关口前移,将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重心转向事前防范,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4、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罚。
5、大力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以煤矿和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逐步建立小煤矿安全条件评价制度,在国有煤矿推行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在乡镇煤矿推行壁式正规采煤方法,严格对在建矿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审查、监督。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提高抗灾能力。紧紧围绕“一通三防”,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原则。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全面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
2、以采石场为重点,突出非煤矿山通风管理、露天采场规范化开采、尾矿库安全管理,做好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资格管理,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评价,关闭非法、布局不合理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小矿山,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各种违法生产的现象发生。
3、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评估和登记注册、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及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办理工作,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4、督促公安交警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道路行车秩序,严查各种违章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事故发生。车辆安全检测部门在安全检测中要严格把关,从车辆技术状况上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把预防交通事故宣传到机关、厂矿、运输企业以及千家万户,提高全体公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5、继续深化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
1、严格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全年至少组织开展3次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根据季节特点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适时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类登记、入档、造册备案。
2、强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和矿山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督监察工作,审查和验收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企业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
3、狠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8%以上。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案。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1、做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月”、“安康杯”等群众性、社会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宣传,努力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认真落实《“十五”安全生产培训规划》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措施,按照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和分级实施的培训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持证率达90%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100%。
四、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1、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执行。对特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行“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取消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工资资格。
4、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加强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工作。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杜绝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现象,加强事故统计,事故如期结案率达100%,事故责任人处理结论落实率达100%。
5、建立健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和查出事故隐患,就要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要求和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消除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按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企业内部也要建立科学的安全事故预防制度,主动排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