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许昌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7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8 04:40
  • 名 称 :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许昌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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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许昌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

     

     

    许政〔200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营造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增强我市吸引金融资源尤其是信贷资金的竞争力,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所处微观层面的外部金融环境,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加快发展能否得到充足而有力的信贷支持。因此,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推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已进入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尤为重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参与意识,切实把部门和单位实际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更快、更好、更加协调地发展。

        

    二、明确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密切联系我市经济和金融发展的现状,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调控和监测,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合理配置经济金融资源,逐步优化金融业运行环境,以增强地方经济吸引金融资源的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信贷结构调整,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经济金融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我市建立“内外环境和谐,金融服务优良,支持经济有力,互惠互利共赢”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一)初步建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信贷征信体系。维护金融债权,保证全市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二)经济金融运行环境进一步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畅通,宏观政策协调配合,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政、银、企关系进一步融洽。法制环境建设逐步完善,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空间。

        

    (三)金融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保持较高水平,为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金融合作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改革稳步推进,逐步建立功能齐全、服务配套、效益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使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中信贷资金需求紧张状况得到缓解。

     

    (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金融机构规范自律,竞争有序。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健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初步建立,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案件得到有效控制,金融业无重大经济案件,无挤提事件,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许昌”

     

    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市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依法采集、保存企业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逐步扩大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形成覆盖全市的基础信用信息网络,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防范、惩戒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金融系统要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导意见,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并负责对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情况定期进行汇总、整理,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讯网络定期对外发布,公开披露。人民银行、银监、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全市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网络,为商业银行扩大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信息支撑和制度支持。

     

    继续推进城市和农村信用建设。在城市继续做好信用企业和信用个人的评选工作,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与贷款利率浮动、信贷授信、贷款抵押比例、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等政策联系起来,体现对评级企业及个人的信贷优惠;同时健全完善企业外部评级制度,组织贷款限额以上企业参与资信评级。在农村实行信用社区考核评价办法,推进农村信用村镇建设,推动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农村信用社要推进信用分级管理,在农村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选活动,推行乡(镇)、村、农户信用等级与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利率浮动挂钩制度。人民银行、工商、税务、司法和企业主管部门继续做好金融债权维护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完善社会信用服务系统。按照“政策引导、多方出资、市场运行”的模式,规范发展信用咨询、公证和担保机构。尽快建立多种类贷款担保机构,健全完善担保基金制度,规范担保机构及担保资金动作方式和程序,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加快推进依附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中介机构改革,尽快实现其市场化运作。规范培育和发展本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信用评估机构,积极引进外地先进的中介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坚持打击虚假验资、虚假验证、虚假评估、虚假公证等行为,逐步建立起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服务体系。

     

    (二)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工作,加强经济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推进全市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优化升级。市、县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枢纽作用和信息中心作用,及时搜集、加工和反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信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产业政策,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并根据信贷政策要求向金融部门及时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积极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建立银企互动共赢的长效机制。市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货币信贷政策,加强窗口指导,灵活运用政策工具,为中小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创造条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继续加大对县域经济、“三农”、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科教医疗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使经济真正实现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存款的50%以上要用于本地,农村信用社新增存款的60%以上要用于支持“三农”工作。

     

    (三)加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金融运行环境

        

    多方互动,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组织联合行动,积极预防和打击侵害金融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要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要建立法院与金融企业之间的联络协作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和互动能力。人民银行要坚决打击逃汇、骗汇、制贩假币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年检等手段积极支持金融企业维护金融债权,防止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支持和配合金融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发改委、企业服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单位要探索担保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担保机构数量和规模,提高管理水平,积极缓解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市场化改革,完善公司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从根本上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中介评估机构要加强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工作,防止出现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现象,同时规范相关费用收取工作。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会(审)计师事务所要对企业会计报表严格审计,促进企业财务信息对称。

     

    规范企业改革改制行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要求,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清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督促有关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减轻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遏制不规范改制企业悬空、逃废银行业债务的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确保金融资产安全,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探索建立金融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办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重大事项报告、金融稳定工作评估等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发改委、国资委以及公、检、法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促进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充分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致力于改善金融运行环境。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预警、实施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壮大资金实力。

     

    (五)加强宣传工作,营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氛围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金融生态环境的认识,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多从正面宣传报道金融政策、金融环境和金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氛围。加强信用教育,强化道德约束,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改善许昌投融资环境,进一步提高许昌的知名度,增强对外来投资者的吸引力,促进许昌经济金融的共同繁荣。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强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发挥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经济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搜集、加工和反馈有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信息。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各经济金融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职责范围,各负其责,组织和推动条线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等,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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