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2005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我市预计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4000人,其中高校毕业生约8000人(研究生、本科生约3000人,专科生约5000人),中专毕业生约6000人。为认真做好200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造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毕业生就业方式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择业期为3年)。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疏通高校毕业生到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就业渠道;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社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聘)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毕业生。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照职责划分和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报到、就业、户口和档案接转等手续;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其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3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择业期满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享有工龄计算、档案管理、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
(三)实行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资助工作。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持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有条件的城镇、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重点帮助推荐工作。
(四)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坚决取消针对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要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努力留住、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我市培养的高层次毕业生。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录(聘)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力度。今后,我市各级党政群机关补充公务员,制定录用计划时,将有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从今年起,我市财政全额供给和有政策性收费项目的事业单位接收本科及本科以下层次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岗位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可不受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直接聘用。
(二)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公安部门要取消落户限制,及时、便捷地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 、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1.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根据全省统一安排,认真做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选调生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他们在基层锻炼期满后,根据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2.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5〕20号)精神,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工作。我市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争取用3到5年时间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3.凡是许昌市生源的毕业生,或是已在我市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外地毕业生,愿意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和档案可留在原籍,也可迁往西部就业单位。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并建立联系卡。在3年择业期内,如在原籍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可随时办理改派手续,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对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在服务和工作期间,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迁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服务期间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推荐其到相关单位就业。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服务和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免费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方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内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也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愿意到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的毕业生,管理部门要在场地、入驻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并按照有关政策减免一定费用。
2.完善服务,加强教育培训。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可将户口和档案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接转、户籍和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
三、完善就业市场,健全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加大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力度
(一)加快建设共享、规范、高效的毕业生有形就业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和资源共享。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举办以学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二)加快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无形就业市场建设。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认真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建立毕业生供求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本地、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以供求信息为核心的无形市场,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真正搞好信息的后续开发和有效利用,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网上信息交流实现双赢。
(三)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更加完善的符合“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尤其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纳入正常教学计划。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各县(市、区)也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建设,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确保就业工作经费。各级、各部门要改变传统的工作思路和模式,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树立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思想,想方设法为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使他们尽快就业。
(四)以就业为导向,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实践环节和就业基地建设,将学生实习基地、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有机结合。高职教育要大力推行“定单式”培养,注重学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积极推进“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培训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和评估督查制度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科学、准确、快速地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分析,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情况要限期认真整改。
五、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市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将毕业生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环境。各大中专学校要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确保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订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把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力争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