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81号令)(以下简称《防雷办法》),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防雷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防雷减灾安全工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认识,履行职责,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气象主管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普及与推广,增强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二、强化领导,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防雷减灾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建立雷电灾害监测等标准,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许昌市气象局是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许昌县和魏都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许昌市气象局负责,其他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建设、安监、发改、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形成防雷减灾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好局面,把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规范防雷减灾管理,落实防雷减灾各项措施
(一)凡在我市境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禁止没有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业务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防雷工程。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或者其他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交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防雷工程审核批准手续前,应当办理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其他场所或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主动向防雷管理机构申请防雷工程质量监督。防雷工程开始施工后,由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检测后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在施工中对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设计方案。
(五)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应当作为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中,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
四、加强防雷减灾执法,规范防雷减灾安全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执法队伍,加大防雷减灾执法、检查力度。各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把防雷安全列为检查内容,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依法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五、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
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要积极配合市防雷检测机构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检测,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防雷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存在雷击事故隐患的,防雷检测机构责令被检单位按照防雷检测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排除雷击隐患。
六、严格执行雷灾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严禁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