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1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10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7 07:40
  • 名 称 :许政办[2006]1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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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1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许昌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90号)精神,进一步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普查、澄清底数、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消除隐患、稳定火灾形势的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通过普查整治,澄清火灾隐患存量,找准问题,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组织领导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系统、各行业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认真实施。市政府成立许昌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王泽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宁伯伟、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韩建平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确保普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普查范围

    在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整治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

    2.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

    3.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

    4.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

    5.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二)建筑方面

    1.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5.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规划方面

    1.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消防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

    2.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照消防规划中消防用地分类要求落实的;

    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未按照消防规划调整,规划搬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未搬迁,规划拆迁或改造的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未按规划期限落实的;

    4.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规划及时打通的;

    5.城市消防站规划用地未按规划预留的;

    6.城市消防规划近期建设计划涉及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购置、消火栓建设等工作未落实的;

    7.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敷设、改造给水管网时未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区域方面

    1.在建筑物周围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镇中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二合一”商业店铺,城乡结合部的小加工、小炼油、小娱乐、小网吧、小作坊等个体私营单位;

    3.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4.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中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5.外来务工人员集体住宿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状况。

    五、职责分工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各行业、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进行普查。工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是否经过消防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核查;教育部门重点普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卫生部门重点普查医院及附属院校;文化部门重点普查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普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单位或场所;建设规划部门重点普查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消防部门重点做好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及使用领域的普查整治;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公安派出所重点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的“三合一”及“二合一”场所、小加工、小炼油、小娱乐、小网吧、小作坊等进行普查。

    六、整治措施

    对于普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

    (一)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部门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二)各级政府对公安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10日内做出决定;对公安部门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三)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五)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厂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从重处罚,坚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七、工作机制

    (一)联合执法机制。许昌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骨干为联系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期间,每月召开一次联合执法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各系统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进行联合办公,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整治效果。

    (二)督查访查机制。按照防火委成员督查分工有关规定,由防火委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访查,了解工作进度,查找工作不足,指导工作开展。督查访查每个工作阶段不少于一次,其中节日和“两会”期间必查,每次督查抽查乡镇或局委不少于2个,单位不少于10个。每次督查结束后,督查单位应写出书面汇报,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通报奖惩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每月向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工作报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地、各单位报的材料和督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对工作开展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取消消防评先资格。

    (四)隐患公告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本地存在火灾隐患较多的典型单位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许昌日报、许昌晨报、许昌电视台等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利用舆论监督力量督促隐患整改。

    (五)经费保障机制。市本级经费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筹集解决,保障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保障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八、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1.安排部署。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组织培训。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人员名单及通信方式应及时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3.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有关要求。许昌日报、许昌晨报等媒体,要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设立专栏,通报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度、公告有关单位火灾隐患情况,配合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各地工作方案、宣传方案及安排部署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

    1.自查整改(2006年11月)。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

    2.全面普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行业、各系统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全面普查,澄清本行业、系统属于普查整治范围内单位或场所的底数,登记造册,逐一进行检查。市、县政府对本辖区无主管部门单位进行普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处火灾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督促整改。

    3.监督检查(2007年2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进行普查整治。对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监督检查要坚持“六不放过”,即:整治对象有遗漏不放过,火灾隐患不明确不放过,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时限不明确不放过,未整改火灾隐患执法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消防工作机制不健全不放过。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3月)

    火灾隐患普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于2007年3月中旬对各地、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普查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消防评先资格。

    九、工作要求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消防工作既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好消防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普查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冬季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了解实情,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整体形势、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工作棚架。

    二是逐一查找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迅速制订工作方案,公安、安监、文化、卫生、教育、建设、民政、商务、工商、农业、发改委、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对所管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普查整治力求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整治对象一个不漏全部检查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坚决依法监督整改,决不怠慢;特别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坚决依法铲除,决不姑息。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督促整改责任制,逐项明确督促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督促落实整改期间的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目标实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硬起手腕,严格执法,始终保持严惩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要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对火灾隐患拖延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坚决严肃处理。

    三是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是防止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伤亡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运用重特大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地开展警示教育。各级新闻媒体要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深入报道,对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必要时进行跟踪报道;同时,要善于发动群众进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的问题一查到底,形成全民动员,共除隐患的良好局面。要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要进行培训,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把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纳入消防宣传教育的视线,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的广度、力度和频次,从根本上提高其防范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各地、各部门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消防区域联防组织作用,确保治理工作效果。同时,要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填写《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并于2006年11月底前报本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要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汇总表》,及时报当地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汇总表》后,报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汇总表》每月月底报送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毓秀路5号,联系人:周小波,电话:1393742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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