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118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10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7 07:40
  • 名 称 :许政办[2006]118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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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118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会议制度(试行)(市行政服务中心)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合审批工作按照“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采用“随时联审、定期督察”的方法,对企业、群众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联合审批工作与为民服务全程代办工作结合起来,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察办理,涉及到的部门都要接受督察。

    二、联合审批项目办理范围:1.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2.企业登记注册设立联合审批(包括外商投资设立公司)。

    三、参与联合审批的单位:市建委、环保局、人防办、国土局、公安局(消防)、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文化局、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等16个单位。若联办件超出上述范围,涉及市直其他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及魏都区,市行政服务中心有权通知其参加联审会,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受理联合审批办件时,输入中心业务系统,出具《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递交各联合审批窗口并报中心业务科,相关窗口应及时做好申办对象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联合审批会议拟定于每周二上午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会议室召开,集中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督察有关办件的办理情况。会议由中心领导主持,重、大、难联合审批事项要求单位领导参加,一般联合审批事项由窗口负责人(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科长)参加。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派本科(室)有关人员参加,但必须向中心业务科请假,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联合审批会议实行签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1.签到制度。各联办窗口要积极参与联合审批会议,迟到每分钟在考核中扣0.1分,一次最多不超过1分。缺席一次扣1分。如果单位领导出席联合审批会议,每出席一次在窗口考核中加0.5分。

    2.责任追究制度。窗口联办件管理参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办法第5条联办件管理执行,联办件的首接部门未向中心业务科上报或未向下个部门发出联办通知,每件次扣上个联办部门2分;下个联办部门接到上个部门联办通知而未联办,每件次扣下个联办部门2分;并联部门未参加联办,每件次扣2分;对于参与联办积极并切实提升效能,提供优质联合审批服务的单位在月考核中加2分,对提前办结的联合审批单位在考核中按照每提前一个工作日加0.1分,最多不超过1分。业务科每月汇总联合审批工作奖惩情况,作为联办件管理奖惩得分。

    七、每周一上午,中心业务科根据系统提示和窗口联合审批办件上报情况对联合审批项目进行汇总,上报参加联合审批会议的主管领导。

    八、联合审批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导签发。联合审批会议通过的事项,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承办完毕,过期没有办结的按照“超时默许”处理。

    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各部门对外的承诺时限要压减一半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各部门对外的承诺时限按照最长3个工作日执行(不含上报件)。

    九、联合审批会议商定需要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组织有关单位集体进行,各相关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若发生迟到和缺席情况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处理。

    十、对一些联合审批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召集相关窗口协调办理。

    十一、不履行联合审批职能,或联合审批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扯皮,联合审批项目不落实,部门搞“双轨”运行的,取消当月窗口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并按照《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办法》处理。

    十二、为将“缺席默认”、“超时默许”制度落到实处,联合审批部门备齐10份加盖有效印章的本部门对外出具的审批决定文本,交给市行政服务中心保管。一旦发生“缺席默认”、“超时默许”情况者,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补充完整后交给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由相关审批部门承担。

    十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联合审批事项建立工作台帐,记录联合审批会议协调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通过中心《快报》向市领导汇报。

    十四、联合审批涉及到没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也要按要求积极参加联办,否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抄告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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