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经贸委等十二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规定,为加强对返还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使用的监管,保证返还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拨付企业后专项用于安置职工,特通知如下:
一、制定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方案
改制企业要按照企业改制方案,制定本单位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方案。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及体改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政策计算返还数额,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严格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用于补缴“三金”的土地出让金,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并列出补缴“三金”的明细表,经市劳动社保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后,将补缴的“三金”从应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直接拨付市劳动社保部门。
2.用于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金,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列出安置职工的资金明细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送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后,将安置职工的资金从应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直接拨付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存折形式通过金融部门发放给职工个人。
3.用于企业发展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入,并建立台帐。
三、加强对土地出让金返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财政局牵头,劳动、体改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及对返还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要对政府返还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监督,市审计部门要对政府返还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逐个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有关政府领导汇报。要通过监管,确保政府返还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金能按企业改制政策全部用于安置职工。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