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6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无梁水泥群区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1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6
  • 名 称 :许政办[2006]6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无梁水泥群区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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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6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无梁水泥群区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禹州市无梁水泥群区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禹州市无梁水泥群区关闭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9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6〕14号)精神,按照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提出的“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工作要做好、大局要稳定”的原则,为确保无梁镇水泥群区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闭目标要求         关闭对象是禹州市无梁水泥群区12家20条水泥立窑生产线;时间要求为9月底;关闭标准是水泥立窑主体摧毁推平。 二、督查方法         许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组成督导组,每周到现场进行督查,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禹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无梁水泥群区关闭工作情况汇报;每两个月创建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建立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豫政〔2006〕9号文件中“区域市、县(市、区)政府对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的明确规定,禹州市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联席会议办公制度,禹州市发改委、公安、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安监、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的综合措施,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制定区域水泥行业发展和调整计划,督促完成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任务。          工商部门:对应关闭的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企业和粉磨站,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电业部门:对应关闭的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企业和粉磨站,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公安部门:负责在实施强制关闭过程中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妨碍执行关闭公务者实施强制措施,确保强制关闭工作秩序良好。        监察部门: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从严查处关闭工作中的渎职和违纪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税务部门:对应关闭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环保部门:加强对关闭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水泥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做到污染物排放达标。督促检查无梁水泥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关闭工作进度,发布工作信息。 四、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5月)。禹州市政府要按照豫政〔2006〕9号、许政办〔2006〕14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无梁水泥群区20条水泥立窑生产线关闭工作计划和优惠政策,成立禹州市无梁水泥群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12家水泥生产企业下达关闭决定。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和法律规定,确保社会稳定。自5月20日起,所有关闭水泥生产企业停止购进生产原料。要加强区域环境监管,由禹州市环保局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对超标排污的企业提请政府立即停电,提前关闭。生产原料使用完后的企业,立即停产,落实断电措施。         (二)自行拆除阶段(2006年6月—7月)。从6月1日开始,企业自行拆除设备,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设备的,经禹州市无梁水泥群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优先向省环保局申请保留粉磨站,由禹州市财政每条立窑补助10万元,放射源由许昌市和禹州市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回收储存,费用由禹州市政府负担。         (三)强行拆除阶段(2006年8月—9月)。所有关闭取缔企业在7月31日下午5时前必须停产到位。8月1日开始由禹州市政府和无梁镇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和窑体爆破。9月底市政府督导组组织现场验收。全市其它水泥机械化立窑的关闭按照本工作方案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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