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试行)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8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6
  • 名 称 :许政办[2005]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奖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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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5]6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试行)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工业,优先发展市区”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对市区纳税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市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奖励意见。

     

    一、中长期贷款(不含政策性贷款)

     

    1.金融机构对市区工业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5‰予以奖励。

     

    2.金融机构对市区其他企业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4‰予以奖励。

     

    二、短期贷款(不含政策性贷款)

     

    1.金融机构对市区工业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2%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4‰予以奖励。

     

    2.金融机构对市区其他企业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4%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3‰予以奖励。

     

    三、金融机构对市区纳税企业核销呆帐贷款,按当年实际核销额的0.1‰予以奖励。

     

    四、中国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当年对市区金融机构发放用于市区纳税企业的再贷款、再贴现,分别按年度新增余额的0.4‰予以奖励。

     

    五、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市区纳税企业的信贷投放,根据其机构设置和编制情况,对中国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分别按上述一、二、三条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奖励总额的15%和5%予以奖励。

     

    六、上述奖励资金50%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本奖励办法所说市区是指许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许昌县邓庄乡和尚集镇。金融机构对市区纳税企业的信贷投放,指金融机构投放到市区纳税企业并用于市区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

     

    八、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市财政重点奖励对市本级、开发区和东城区增加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魏都区、许昌县根据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的奖励资金,同级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九、对金融机构的奖励,以各个金融机构为单位分别申报,由中国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许昌市财政局、审计局审查认定。

     

    十、本办法自2005年开始试行,暂定一年。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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