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5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2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5
  • 名 称 :许政办[2005]5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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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5]5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许昌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步伐,优化场站布局,提高场站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道路运输的需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04〕1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放开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投资市场,改革场站投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政府规划、管理职能,实现场站建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改革目标:建立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站运分离的道路场站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体制,形成市场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多元化场站投资模式,满足道路运输需要,建立我市统一、协调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二、改革的内容

     

    (一)投资体制改革

     

    1.总体要求

     

    全面放开场站建设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于以社会投资为主的项目,要采取面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定项目业主。对于社会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明显、社会投资不足的场站建设项目,可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投资建设,以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经营道路运输场站的积极性。

     

    为加快场站建设步伐,每年征收的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按规定提取代征等费用后50%用于场站建设,50%用于农村道路建设。场站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县、乡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场站建设。

     

    2.规划审批

     

    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规划应服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和目标,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城镇道路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分步实施,逐步完善老站改造与新站建设兼顾的原则,规划要充分考虑到城镇发展、旅客和货物集散、换乘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场站的衔接,合理布局,确保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适应以综合运输为体系的交通业的发展;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乡公路时,要将道路运输场站一并规划,实现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规划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经许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客运站的建设项目,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选定项目法人,具体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结果必须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公开招投标不能吸引社会资金的计划内建设项目,仍使用政府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资金,由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入,所形成的资产由许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使用政府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资金的计划项目,项目法人向其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再发文、逐级上报到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级政府要加强场站建设的规划管理,将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范、分级负责的原则,社会资金建设的场站项目实行备案制。场站建设项目向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乡镇场站建设项目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有政府资金投资或补助的场站建设项目,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

     

    3.工程管理

     

    场站建设项目须接受许昌市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站的质量监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政府资金投入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项目,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依法确定项目法人和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凡使用政府资金直接投资的场站建设项目,由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批复的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时限和建设阶段进行监督与管理,并与项目法人签定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与工程进度管理要求,严格资金监管制度,并根据工程进度上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4.组织验收

     

    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项目完工后,首先由许昌市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证书,然后由项目法人向其所在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场站验收申请,经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许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未取得质量鉴定合格证书者不得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能投入使用。

    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和《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1999)标准和施工图,对站场的基本设备和设施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为经营者办理《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

     

    对使用政府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资金的项目,遵循“先验收,后补助”的原则;用于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5.法律责任

     

    对于运输场站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道路运输场站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其经营管理必须体现公平原则。运输场站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运输经营者不得独资或控股从事场站经营,场站经营者亦不得独资或控股从事运输经营。

     

    现有运输场站属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营的,要与主管部门脱钩,委托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通过出售、拍卖和吸收社会资金参股等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独立经营;属于国有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行产权分离,使场站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属于股份制或民营运输企业管理经营的,要对场站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售让部分股权,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必须加强管理,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使用场站的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旅客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路线、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等。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严格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资金监管、审计。政府各类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由许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许昌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负责本辖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财政,并专项用于场站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场站运营的监督管理,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场站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对服务质量差或不公平服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场站安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改革组织领导

     

    (一)全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经营管理体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周密部署,既要积极推进,又要保持稳定,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作为一项工作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供最优惠政策,减免所有收费,为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创造宽松的环境。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场站改革任务要在2005年10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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