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5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2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5
  • 名 称 :许政办[2005]5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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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5]5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盗窃田野文物现象死灰复燃,并有逐步蔓延之势,田野文物安全形势比较严峻。2004年以来,全省共发生19起田野文物被盗案件,我市也连续发生多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案件。这些不法行为不仅给祖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败坏了当地的社会风气,也给我市文物工作带来了极坏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全市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田野文物是我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田野文物,对于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市在中原地区迅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抱着对国家、对民族、对历史、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起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田野文物安全的职责。要把预防和惩治各类田野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力量,落实文物保护经费,搞好督促检查,实行综合治理,不断提高田野文物安全保护监管能力,确保田野文物的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探索文物保护新体制

     

    田野文物的保护必须动员和吸纳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努力构建以政府保护、专职保护为主,同时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田野文物保护新体制。各级政府要从基础工作抓起,不断探索有效保护田野文物的新方法、新举措。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和县、乡、村文物保护网络建设,对未设置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保护机构或管理人负责管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充实和加强田野文物的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建设,加强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成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其责任意识和防范技能,努力建立一支有战斗力的群众性保护队伍。田野文物所在地的文化、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当地的治保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保护文物的任务,真正把田野文物保护群防群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田野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田野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建立起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并狠抓落实。管理或使用田野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切实承担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田野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积极探索通过合理利用文物达到更有效保护文物的新思路,使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刻文物分布区,要积极协调指导乡(镇)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严密布防,形成网络,并采取重点监控、定点设防、定时巡查、随时抽查、包片负责等综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管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田野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相应增加巡逻力量,加强巡逻检查。各级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良好的文物管理秩序。因领导重视不够、安全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打击不力等原因造成辖区内田野文物被盗被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的形势,适时开展打击盗掘盗窃田野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对发生的重特大文物被盗案件,领导要亲自挂帅,落实包案责任制,组织精干力量攻坚,限期破案;对涉案在逃人员要开展网上追逃和集中追捕,力争早日缉拿归案,依法严厉惩处。各级文物、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含古玩)市场的监管,对买卖出土文物、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相关部门务必要加强沟通协作,努力形成保护文物的合力。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精心组织,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文物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努力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营造人人关心文物、全民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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