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2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5
  • 名 称 :许政办[2005]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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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5]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我市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9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2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23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同时,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但是,据调查,我市除少数几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置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进行保护管理外,其他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既没有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也没有明确指定保护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也没有普遍建立。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义务文物保护员”制度已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现在基本上形同虚设。因此,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处于无人值守状态,特别是一些地处偏僻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更是长期无人看管。因此,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盗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单体文物和建筑构件等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并有蔓延之势,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保护好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改变文物保护单位无人管理的状况,现就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2005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正式明确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指定保护机构或专门保护人员。

     

    二、为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要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指导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建立工作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保护机构、指定保护机构和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应严格遵守并自觉宣传文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保护机构、指定保护机构及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群众性保护组织之间要层层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四、建立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的保护机构、指定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人和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定的职责,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有效措施,对于确保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扎实进行,确保按时顺利完成。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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