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许昌市2005年责任目标〉的通知》(许发〔2005〕2号)第三项市直单位共性责任目标之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要求,为确保顺利完成省定环保目标任务,现将市直2005年度环保目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市直2005年度环境保护目标
一、目标任务
(一)市建设委员会
1.按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所有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2.许昌市污水净化公司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并实施市场化运营;
3.市污水处理厂完成管网配套建设并开工建设脱氮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局联网;完成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完善污水管网,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杜绝城市污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4.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文明施工要求,散装建材覆盖、渣土及时清运,防止二次扬尘污染,逐步实现建筑用混凝土商品化;严禁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
(二)市水利局
1.按照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要求和省下达的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计划,分年度落实打井配套资金,按期完成打井计划;
2.在城区自来水覆盖区域内,一律取消自备井,因故不能取消自备井的,要按照实际用水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所有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3.完成对现有闸坝运行管理的评估,制定水资源合理调度计划,保障主要河流水体生态基流;
4.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市区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确保水体清洁。
(三)市农业局
1.完成全市基本农田化肥、农药过量施用控制规划及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2.建成2家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示范工程;
3.全面实行秸秆禁烧,秸秆有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市畜牧局
1.完成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2004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限期治理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2.建成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五)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1.完成许昌市重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2.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缔关闭无采矿许可证的资源开采企业。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许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备案;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严重滞后、建成后不运行或未按标准足额征收处理费的地方,暂停安排、审批国有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
4.搞好全市环保产业调查工作。
(七)市财政局
做好打井、环保执法和监控能力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的安排。
(八)市城市管理局
1.足额征收垃圾处理费,所征缴的费用必须用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
2.在市区河道两侧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严禁向河道倾倒垃圾、乱扔杂物;市区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取缔露天烧烤,并防止反弹。
(九)市公安局
1.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严禁货车、拖拉机等车辆进入市区,落实机动车禁鸣规定;
2.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及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3. 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不合格车辆不予年审。
(十)市电业局
1.不得向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
2.6月底前完成天健、昶源热电有限公司除尘设备改造工作。
(十一)市工商局
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颁发营业执照;明确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审验工商营业执照;
2.配合搞好省下达我市的环保产业调查工作。
(十二)市企业发展服务局
1.6月底前完成一林纸业有限公司搬迁工作,老厂制浆生产线拆除;
2.12月底前完成老牌水泥有限公司搬迁工作,老厂立窑水泥生产线拆除。
(十三)市监察局
1.按照《河南省监察厅、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的规定,加强效能监察,对违反规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目标考评细则说明
1.此项目标考评纳入全市目标考评体系,由市环保局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2.考评细则详见许发〔2005〕2号文件;
3.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目标基础分值为2分;
4.每季度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将目标运行情况按时通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