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5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2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1
  • 名 称 :许政办[2006]5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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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5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许昌市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抓好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许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事故隐患公示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经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曝光,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内容:

    (一)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四、公示方式。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公示。许昌日报、许昌晨报、许昌电视台、许昌人民广播电台、许昌信息港等新闻媒体在收到许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安全事故隐患公示内容之后,应及时安排主要版面和时段刊登或播发。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在被公示的单位和场所悬挂显示隐患内容及危害的警示标志牌。

    五、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被公示单位经过隐患整改,通过验收达到要求,由隐患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整改到位的信息,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撤除警示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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