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10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许昌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12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0
  • 名 称 :许政办[2006]10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许昌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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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10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许昌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许昌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2006年许昌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精神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农民转岗就业能力、促进农民稳定就业为目的,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原则,通过财政补贴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

    二、目标任务

    2006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技能培训1.5万人,结业率100%,转移就业率90%以上,就业单位用工规范、工资有保证、工作环境好,月工资市外不低于700元,市内不低于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三、任务分解

    根据各县(市、区)、市直各培训基地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申报数量,结合前段工作的开展情况,下达2006年培训任务。并结合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工作实际,在培训任务上给予重点倾斜。

    四、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具有许昌市农村户口,年龄16周岁以上,且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确需延长培训时间的专业和工种,不得超过6个月。

    (三)培训内容。主要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

    五、资金安排

    (一)培训补助资金。培训任务15000人,每人每期平均补助学费336元,资金总额504万元,其中国家、省安排资金480万元,市财政配套24万元。

    (二)培训补助方式和培训补助标准

    1.全市统一印制发放培训券,培训券实行实名制。

    2.培训补助标准。培训时间15天补助100元,30天补助150元,45天补助200元,60天补助250元,75天补助300元,90天补助350元,120-180天补助450元。耗材多的培训专业和工种可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三)工作管理经费。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管理经费。

    六、强化项目监管

    各级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执行五项制度,强化项目监管,规范项目实施。(一)明确监管责任。市直培训基地,由市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负责监管;各县(市、区)培训基地,由县(市、区)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负责监管。

    (二)严格执行五项制度

    1.公示制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第一节课”制度。市、县(市、区)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在开班第一节课上,清点学员数量,核实学员身份,讲解阳光工程的政策及重要意义,发放培训券,并登记造册,学员签名。培训结业时,培训券交给培训基地。

    3.台帐制度。各培训基地必须建立健全培训转移台帐,台帐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基地的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

    4.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市直各培训基地于每月5日前向市农民工培训办公室上报培训和转移人数。培训基地完成每批转移任务,经市或县(市、区)农民工培训办公室抽查合格,及时将学员的培训、就业情况等内容录入“河南省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

    5.检查验收制度。市、县(市、区)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要组织农民工培训成员单位,对培训基地的招生宣传、招生培训、就业服务、任务完成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由两人以上完成,并在检查验收表上签字。检查验收合格的,方能兑付资金。

    (三)加强培训任务的管理和调控。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和培训基地的积极性,2006年培训任务的管理,采取“计划指导、动态管理”的办法。市、县(市、区)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培训基地的培训动态,适时调整任务,保证按时完成。

    七、确保培训质量

    2006年为阳光工程培训质量年,各县(市、区)、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执行阳光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一)继续推行订单培训。市直、各县(市、区)在下达培训任务时,要切实按照订单培训的要求,按照用人订单进行招生,按照订单要求开展技能培训,按照订单要求安置学员就业。

    (二)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用人单位要求为目的,以制造、服务、建筑等行业为重点,培训内容与就业岗位必须一致。有劳动准入要求的行业和岗位,必须使学员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要通过校企联合、强化技能实习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三)搞好引导性培训。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要对每个学员开展不少于8个课时的引导性培训,内容要涵盖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等方面。

    (四)加强教材建设。每个培训基地要确保受训学员每人有一本技能培训教材,教材内容要符合实际培训的需要,保证受训学员能够看得懂、用得上。免费向受训农民发放全国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编印的《农民进城务工读本》。

    (五)加强质量考核。各县(市、区)、各培训基地要把考核培训质量作为项目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质量考核办法,着重考核结业率、就业率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资金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凭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培训转移台帐、收费凭证、培训券和检查验收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奖惩措施。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县(市、区)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要不定期对所属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市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要每月对县(市、区)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严格奖惩措施,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培训基地要给予表扬,并实行以奖代补,在下年分配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时予以倾斜。对工作不力、操作不规范、培训质量不高的培训基地除通报批评外,下年减少其承担阳光工程任务的数量。

    (四)强化项目实施,落实培训任务。推进区所在的三个县(市、区)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要根据各乡(镇、办)、行政村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将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解到村,明确专人负责,分村建立培训就业台帐,每月5日前向县(市、区)农民工培训办公室上报培训工作进度。同时加强对阳光工程的监督管理,把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办)、行政村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五)转变工作作风,提供有效服务。农民工培训办公室要深入农村、培训基地和用人单位,了解广大农民的就业去向、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劳务需求信息,通过农业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及时传递就业信息,搭建农民培训就业平台,提供便捷有效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广泛宣传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政策,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宣传外出务工人员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参加转移培训和外出务工,吸引更多的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参与阳光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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