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制定的《许昌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许昌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设立许昌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许昌市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申请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及市场前景较好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国家、河南省及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包括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节能环保以及烟草、发制品、食品加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造纸、纺织服饰、能源电力、新型建材等。
3.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经由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单位内部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工作者办理。
4.每件专利只资助一次。
第四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且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经费配置中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申请的将优先给予资助。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的金额:发明专利每件1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1份:
1.《许昌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申请表由许昌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
4.委托河南省境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发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
5.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
6.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
7.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八条县(市、区)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制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签发专利申请资助审核意见通知书。
第十条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书一个月内,可到申请受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许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