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打击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许昌市打击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三项治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对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强制车辆恢复原状,并以此为线索,追查非法改装车辆来源,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彻底遏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专项行动。
组长:王泽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宁伯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田茂盛(市交通局局长)
楚长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文定(市公路局局长)
成员:范培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俊超(许昌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殷海松(市交通局副局长)
梁建云(市公路局纪委书记)
徐忠献(市财政局副局长)
冀发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敬峰(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助理调研员)
李禄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白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国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牛九皋(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留宽(市纠风办主任)
左鹏(市武警支队军运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治超办,市交通局局长田茂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局局长王文定同志、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张土民同志任副主任。联系电话:2959638,传真:2959638。
四、专项治理行动的时间及地点
专项行动为期一个月,从2006年 6月20日—7 月20日分别在全市四个超限检查站内进行。
五、专项治理内容
重点治理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
六、组织实施
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治理行动由市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局、发改委、市委宣传部、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办、监察局、纠风办联合组织实施。抽调交通、公安、工商、纠风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行动执法大队,依法具体实施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治理工作。
(一)联合行动执法大队人员组成
1.市治超办2人。
2.纠风办1人。
3.公安交警部门5人(其中车管所2人)。
4.交通部门10人。
5.工商部门2人。
(二)职责分工
1.市治超办: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纠风部门:负责协调专项行动有关部门,并对各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3.公安部门:负责拦截疑似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车辆;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认定;属非法改装车辆的依法暂扣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4.交通部门:负责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对非法改装车辆吊销营运证,列入黑名单,并联系拆解单位进行拆解。
5.工商部门:负责追查非法改装车辆来源,取缔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
(三)工作程序
1.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将疑似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车辆拦截至超限检查站内。
2.交通路政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卸货、处罚。
3.公安交警执法人员(车管所干警)认定车辆是否非法改装。
4.强制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对较易恢复原状的现场由专业车辆拆解人员进行拆解、恢复;对不易恢复的由专业维修厂家进行拆解、恢复。
5.交通运政人员对非法改装车辆吊销营运证,并列入“黑名单”。
6.工商执法人员追查非法改装车辆来源,取缔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
七、行动保障
(一)车辆保障
各部门根据参加专项治理行动的人员情况自带车辆。
(二)经费保障
专项治理行动共计30天,人员误餐补助、车辆燃油、租用场地、设备、印刷宣传品等约需经费15万元。
八、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治理行动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全力推进。
(二)各部门要保障足够的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参与治理行动,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程序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确保治理行动中各个时段、每个环节、相关程序衔接良好,有条不紊。
(四)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采访,全方位连续报道这次专项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以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对违法运输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五)对聚众抗法、阻扰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