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6]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139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14 03:24
  • 名 称 :许政[2006]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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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6]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办〔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重要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逐步推行,迫切需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提供稳定、有力的财力支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深入健康发展。

        二、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分级负担,足额预算,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离退休经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经费按规定标准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均衡拨付,投入到位。到2006年末,市、县、乡三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要达到19.7元,其中市级1.5元、县级9.0元、乡级9.2元。“十一五”期间,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要按照省定标准,按年度分级投入到位。社会抚养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后,县级财政要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一般转移支付的形式,增加乡级财力,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要按人均不低于2.6元的标准用于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中,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级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到位。

        三、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支出管理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口〔2004〕13号)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指导评估意见》(豫人口办〔2004〕45号)精神,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支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优化支出结构,做到“两个倾斜”。一是要向重点工作倾斜。要把更多的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利益导向、流动人口管理等中心工作。二是要向基层基础工作倾斜。要调整资金投向,加大对基层经费补助的力度。县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用于人员支出的比例要在20%以下,用于事业专项支出的比例要占事业费支出总额的60%以上;乡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用于人员支出的比例要在30%以下,用于事业专项支出的比例要占事业费支出总额的60%以上。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从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基层网络建设、村组计生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利益导向等基层基础工作。

        (二)突出支出重点,实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免费向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免费节育手术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2:6的比例分级负担;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分担。二是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对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的奖励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分担,具体负担比例根据各自财政状况确定。三是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行政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由县、乡两级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县级财政按不低于40%的比例负担;村民小组计划生育宣传员工资报酬,由乡级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四是确保县、乡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县、乡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标准,分别由县、乡两级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规范支出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计划生育事业人员经费支出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

        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14个专项:1.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治疗费用;2.已婚育龄妇女环情孕情监测费;3.避孕药具经费;4.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6.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费;7.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费;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9.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及设备购置费;l0.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费;11.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费;12.利益导向及社会保障费;13.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补助费;14.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等。

        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得用于本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基建支出和其它行政性支出等。

        四、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一)各乡(镇、办事处)要把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支出纳入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范围,从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按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投入用于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合格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均不低于2元。

        (二)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人口计生宣传费、人口计生宣传管理员培训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计划生育手术随访费、村室办公用品购置费和其他人口计生工作经费。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村组计生宣传管理员的工资报酬、村室用房建设、招待和其他非人口计生工作支出。

        (三)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支出实行报账制。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对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支出按标准按年度总额控制。行政村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按季度编制支出计划,经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级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批准后,凭支出票据报销。当年经费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建立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行政村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支出管理工作,并由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兼任报账员。支出票据由经手人、报账员、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负责人分别签名,经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到乡级会计核算中心报销。

        (五)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支出的管理。建立“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支出辅助账”,以村为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对支出票据严格审核,防止挪用和虚假报账等问题的发生。

        五、提高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管理水平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制约政策外生育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要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纳入预算”的原则,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直接征收的,要建账登记管理;委托乡(镇)征收的,县、乡两级都要建立专账。凡对政策外生育对象,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职责或随意降低征收标准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乡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按规定程序全额上缴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财政、计生双目标考核。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支出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不到位的县(市、区),将直接定为三类县(市、区);对投入不到位或虚投空转的乡(镇,办事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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