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12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7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2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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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12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财政局制定的《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许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企业发展服务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许政〔2006〕44号),进一步加快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引导和协调小巨人企业进入大企业发展体系,使企业规模形成科学梯次结构,按照许政〔2006〕44号文件要求,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本年度被认定为小巨人企业的做大做强、技术创新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

    第二章 扶持重点和方向

    第三条 列入我市小巨人企业的成长性项目,主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的扩大生产能力项目。项目建成后,能增加本地财政收入,或大量吸纳社会就业,成为地方产业支柱或完善产业链条的骨干企业。

    第四条 技术创新项目,主要是指自主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工艺,提升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档次,研制开发新产品的项目。项目建成后,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或全省先进水平,节能降耗,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能够引领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第五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项目,是指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培训服务、创业辅导等项目。

    第三章 奖金的来源、扶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各级财政每年从企业上缴所得税新增部分中按5%提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专项列出,实行专款专用,滚动发展。

    第七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着产权明晰、市级配套的原则,各县(市、区)级财政每年提取专项资金的30%纳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此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县两级共同考察认定的项目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借款、贴息和拨款的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借款资助方式;为小巨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采取拨款方式。

    第九条 各县(市、区)专项资金借款项目,由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市属企业由市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集中的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支持条件的县(市、区)项目的借款支持。

    第十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借款为主,用于贴息和无偿资助的额度分别不高于当年提取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2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贴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时限为一年,对于投产后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贴息时限延长一年。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费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集中资金的借款利息按比例分成。

    第十二条 给予借款的企业或项目不再享受贴息。享受贴息的不再给予借款。

    第四章 申报专项资金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当年被认定为小巨人的企业;

    2.近两个年度没有拖欠银行或财政借款利息,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3.列入当年竣工投产、具有发展前景的工业技改(新建、扩建)、新产品开发、新材料应用等技术推广项目,为产业集群提供共性技术支持、研发及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带动力较强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借款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纳税证明;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环保部门意见;

    9.其它需提供的资料(如质量认证、名优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证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符合第十三条,并已经获得金融部门贷款。

    第十六条 申请贴息方式支持的企业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贴息方式支持的企业,除提供第十四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已投入资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服务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业务功能。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服务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2.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情况,包括上年、本年服务范围、主要内容等;

    3.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方案(计划)及预算报告。

    第五章 职责分工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组织各县(市、区)企业发展服务局进行申报。

    各县(市、区)企业发展服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

    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评审,报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每年对公共服务项目的计划及预算提出总体报告,报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地企业发展服务局和财政局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经地方企业发展服务局和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坚持信息公开。每年度的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申请项目的要求,都将通过“中国中小企业许昌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留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使用。并于年度末向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写

    出上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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