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削减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许昌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削减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完成“十一五”时期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与许昌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具体标准,制定本计划。
一、分配原则及依据
按照环境保护“两个不能突破”的总原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精神,在确保实现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以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下达我市的COD、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及“十五”末全市污染物排放现状为基数,综合考虑创模指标、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容量要求制定年度削减计划。
二、保障措施
(一)COD总量削减保障措施
1.结合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2.巩固污染防治成果。深化造纸、档发、化工、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水污染治理。对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指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依法按程序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对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等类企业,依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3.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地区不得建设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必须从项目所处河流控制单元的剩余总量中取得;辖区内不得出现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4.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7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08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5.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2007年6月底前,完成市辖重点污染源水质自动监测网建设,省市重点排污企业全部入网,并实现与市局联网。
6.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07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包括二期)并保持正常运行,2008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自2007年起,所有新、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和已建成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7.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大力推进农村沼气工程,科学施用农药、农膜、化肥。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乡镇、办事处规模化畜禽养殖水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污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保障措施
1.对排放二氧化硫重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列入本计划的有关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重点项目,必须按照省、市环保局下达的限期治理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确保其稳定运行。到2010年底前,所有保留电力企业必须分期分批配套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2.列入国家和省政府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录以及核准新建燃煤电厂项目要求关闭的火电机组,必须按期关停。按其淘汰超期服役的火电机组。
3.实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加强对水泥、陶瓷等建材行业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其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新(扩)建燃煤电力项目必须取得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并经省、市级环保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现役机组建设脱硫设施,关闭小火电机组,实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或区域削减等措施,落实新改扩建电力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否则环评报告书一律不予审批。
4.从2007年起,对电力企业及其他排放二氧化硫重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经环保验收合格的上述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物价管理部门取消其上网发电量计划,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三、目标分解、上报与考核
(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按年度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和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考核办法。2006年12月31日前将分解结果报送许昌市环保局备案。
(二)自2007年起,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许昌市政府报告上半年和全年COD排放总量及削减量,并抄送许昌市环保局。
(三)目标考核坚持以排污总量控制、治污项目进度、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实行逐级考核。考核结果坚持“三挂钩”,一是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地方,暂停该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二是与限期治理挂钩,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对电厂还要全额追缴脱硫优惠资金;三是与个人奖罚挂钩,对瞒报、谎报治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目标考核采取总量削减目标与环境质量目标双重考核。自2007年起,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完成情况汇总上报许昌市政府,同时抄送许昌市环保局。许昌市政府委托许昌市环保局按年度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许昌市政府向社会媒体公布。
附件:1.各县(市、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计划表
2.许昌市“十一五”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重点项目表
附件1
各县(市、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计划表
| 2005年基数 | 2007年指标 | 2008年指标 | 2010年指标 | |||||||
排放量 | 排放量 | 削减率 | 排放量 | 削减率 | 排放量 | 削减率 | |||||
禹州市 | COD | 2010 1791 | 1791
| 10.9% | —— | —— | 1650 | 17.9% | |||
二氧化硫 | 15900 —— | —— | —— | 9700 | 39% | 9100 | 42.7% | ||||
长葛市 | COD | 1450 | —— | —— | 1302 | 10.2% | 1200 | 17.3% | |||
二氧化硫 | 4930 | —— | —— | 3623 | 26.5% | 3426 | 30.5% | ||||
许昌县 | COD | 1350 | —— | —— | 1207 | 10.6% | 1100 | 18.5% | |||
二氧化硫 | 1080 | —— | —— | 980 | 9.2% | 943 | 12.7% | ||||
鄢陵县 | COD | 1315 | 1031 | 21.6% | —— | —— | 720 | 45.2% | |||
二氧化硫 | 640 | —— | —— | 591 | 7.6% | 573 | 10.5% | ||||
襄城县 | COD | 1970 | 1350 | 31.5% | —— | —— | 730 | 62.9% | |||
二氧化硫 | 1365 | —— | —— | 1235 | 9.4% | 1150 | 15.7% | ||||
魏都区 | COD | 1810 | —— | —— | 1618 | 10.6% | 1500 | 17.1% | |||
二氧化硫 | 2170 | —— | —— | 1916 | 11.7% | 1870 | 13.8% | ||||
市直 | COD | 5160 | —— | —— | 4742 | 8.1% | 4460 | 13.6% | |||
二氧化硫 | 6680 | —— | —— | 6105 | 8.6% | 5930 | 11.2% | ||||
合计 | COD | 15120 | —— | —— | —— | —— | 11360 | 24.9% | |||
二氧化硫 | 32765 | —— | —— | —— | —— | 22992 | 29.8% |
附件2
许昌市“十一五”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重点项目表
电厂名称 | 装机容量 (万千瓦*台数) | 二氧化硫绩效分配容量(吨/年) | 脱硫效率 | 完成时限 |
许昌龙岗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 35*2 | 2200 | 95% | 2007年12月 |
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 | 1.2*3 1.5*2 3*1 | 594 660 165 | 75% 75% 85% | |
河南中原煤电有限公司 | 0.6*2 1.5*1 | 330 247.5 | 85% 85% | |
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 | 2.5*1 1.5*1 | 687.5 82.5 | 75% 85% | |
长葛恒光热电有限公司 | 0.6*2 1.5*2 | 198 495 | 85% 85% | |
禹州电厂二期工程 | 60*2 | 2657 | 95% | 三同时 |
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 | 21*2 | 2310 |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