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12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监控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6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22 08:15
  • 名 称 :许政办[2006]12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监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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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12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监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其中,部分先进的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报警和实施有效控制是加重火灾事故后果的一个主要原因。为切实提高我市整体消防功能,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自动报警管理能力,杜绝延误报警而造成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中介组织性质的许昌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中心,在全市实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集中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网用户范围

    凡在市、县(市、区)辖区内已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的场所、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均属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联网范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联网时间和方式

    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确保实用、逐步推广”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与许昌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中心联网。

    (一)应进入联网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完成与许昌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监控管理中心的联网。

    (二)联网单位原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凡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整改达到标准后入网;没有安装火灾报警自动设备的单位,应及时安装并与许昌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中心联网。

    (三)凡属联网范围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时,其防火安全设计,必须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的要求。系统投入使用前,要实现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联网。

    (四)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的,由市消防支队根据网络发展情况,逐步实现联网。

    三、联网实施

    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工作由许昌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实行市场化运作,提供火灾自动系统联网安装服务和系统监测维护服务,并按服务内容收取联网安装费和监测维护费。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许昌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中心的运行、维护。

    四、有关要求

    各联网单位要加强对火灾自动报警监控联网设施的管理,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动设施或拒不配合安装实施的,依据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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