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11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2-0003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2-07 08:22
  • 名 称 :许政办[2006]11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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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11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法定的权威性、严格的规范性和较强的时效性。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的传达、贯彻和执行,关系到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转,对局部工作及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使出台的各类公文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公文外,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秘书科登记编号、加来文处理笺、提出拟办意见后送有关业务科室审理。有关业务科室收件审理后应立即送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阅处。领导批示后,业务科室负责领导批示件的登记、整理、分转和催办,每季度将批示件交机要室存档。请示事项如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有分歧,在报送前须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向市政府报文时须在请示中说明协调情况、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与协办部门会签后再行上报。

    二、严格公文签发程序。职能部门报送市政府拟出台的涉及增加社会管理对象义务的各种办法、规定等以条款形式出现的规范性公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协调协商,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搞好会商、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向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报送代拟文稿时,要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制审核意见,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收到有关部门代拟稿后,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严格把关,提出修改意见后送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分管副秘书长要切实负起把关责任,对公文的内容、政策、文字等方面进行审核、修改、完善,必要时应就有关事项组织协调。经审核后由有关业务科室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要分别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有异议时要召集相关部门当面协调,必要时还要征求专家、群众的意见。法制办公室把关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再对发文文稿认真复核,确保文稿层次清楚、语言通顺、表达准确,文种、体例、格式等方面准确无误后呈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凡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公文,业务科室、分管副秘书长按程序审理,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交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最后呈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土地问题,市政府委托市国土局承办,按程序送国土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再呈市政府经业务科室、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市长把关后由市长审核批准;申请经费问题,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承办,由财政局提出意见,再呈市政府按权限分别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批准;干部调动、增设或撤销机构、增加编制等问题,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再呈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凡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审理,送主管副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再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呈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程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规范公文格式。上报市政府的公文,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并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不得多头报送;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市政府,不得以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要进一步加强对受理公文的审核把关,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公文以及不规范的公文等一律退回报送单位,因其延误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报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内部明电、便函、《政府工作通报》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凡部门、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市政府部门、单位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未经市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

    五、确保市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协调,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加大督促落实力度,严格落实督办制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市政府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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