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定的《许昌市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许昌市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省政府87号令),提高广大农村乡镇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按照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河南省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指导意见》的要求,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坚持标准,全面推进,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以多种形式专(兼)职消防队伍为骨干,行政村和农村企业单位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农村乡镇灭火救援防控体系,为农村乡镇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农村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第三条 乡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是乡镇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按照消防站接警5分钟消防车到达责任区边缘和消防站责任区保护面积4—7平方公里的要求,凡处于公安消防队和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保护范围以外的农村乡镇,要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三年内全部建立多种形式专(兼)职消防队伍。
第五条 建立企业或企业联办专(兼)职消防队。企业较多、发展较快的乡镇,要以经济效益好、规模大、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建立企业或企业联办专(兼)职消防队,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任务。队员为企业职工,按企业模式管理,乡镇政府给予企业适当经济支持与补偿。
第六条 建立区域性专职消防队。要以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为依托,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联合出资,招聘人员,承担消防队所在地和周边火灾扑救工作。
第七条 建立多功能的专(兼)职消防队。经济欠发达的乡镇,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以现有的乡镇专职治安巡防队为依托,建立集治安巡逻、防火灭火于一体的多功能专(兼)职消防队,配置必要的消防工具,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八条 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政府要加强引导,结合实际,建立由村民或企业职工参加的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简易消防器材和设施,开展自防自救。
第九条 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领导下(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实行队长(或指导员)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必须坚持昼夜执勤,常备不懈,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讯、人员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培训由所在县(市、区)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兼职防火员和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应由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负责。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随时对责任区的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按照有关规定,做到辖区道路、水源情况熟悉,重点单位分类、数量及分布熟悉,主要灾害事故处理对策及基本程序熟悉,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熟悉,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熟悉,重点单位消防组织及其人员灭火救援任务与分工情况熟悉。
第十五条 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必须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灭火调动,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业务竞赛、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积极向本辖区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基本常识。
第十七条 重大节日(如国庆、元旦、春节)及“119”活动期间,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加强防火检查。
第十八条 在单位负责人(法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管理,对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工作,提出建议并主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
第十九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按照“有固定队址、有队员、有执勤装备、有必要的消防经费”的“四有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乡镇消防队队员一般不少于6—8人,消防执勤车辆原则上不少于1部,配齐常规灭火器材、防护装备。经济欠发达、水源比较充足的乡镇,可以配备机动消防水泵以及运送队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的交通工具,确保接到火警后能够及时将消防队员和消防装备运到火场,对火灾实行有效的扑救。
第二十一条 乡镇消防队应有火警专用有线电话一部。无线通讯每队有对讲机1至4对,车载台1至2台、基地台1台,并能与当地公安消防联网。
第二十二条 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有满足消防队员值班备勤的集体宿舍和生活设施,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或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员享受本单位同等保险福利待遇,收入达到当地(本单位)中等以上水平,兼职消防队员应有一定的执勤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本细则对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加强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每年对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的检查、考核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许昌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