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6]7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2-00035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2-11 08:31
  • 名 称 :许政[2006]7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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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6]7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坚持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全市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十一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环境问题复杂凸显时期;随着我市在中原城市群核心区地位的确立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将面对空前的压力,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需要应对严峻的挑战。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全局的重要战略位置,从政府的宏观决策到部门的行业管理,都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一是从思想观念上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战略性、持久性作用,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二是在指导方针上牢固确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竞争力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节约发展和清洁发展的总体思路。三是在综合决策上要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协调统一性,尊重规律、善待环境;坚决摈弃传统的浪费资源、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以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四是在工作实践中坚决改变过去那种经济建设被动适应或表面应付环保工作的状况,切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即“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政策时优先考虑环保问题,在新上项目时优先进行环境评估,在调整结构、进行技术改造时优先发展环保清洁产业,在增加公共财政支出时优先考虑增加环保投入,在考核政绩时优先考核环保指标”,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落实环境保护“五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政策时优先考虑环保问题

    科学的发展在于科学的规划,科学规划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是环境保护。因此,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及区域流域开发规划、制定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时,应优先考虑和满足环保要求。

    1.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企业发展服务局、建委、交通局、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畜牧局等部门在编制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规划、市级种植业发展规划、市级渔业发展规划、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流域区域涉及河湖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市级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市级交通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市级城市专项规划、市级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市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市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防洪治涝规划及灌溉规划、市级农业发展规划、市级商品林造林规划、市级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市级能源重点专项规划、市级电力发展规划、市级煤炭发展规划、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市级城镇体系规划、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市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时必须在相应规划中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2.上述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完成后,由环保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后的规划与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文件一并上报规划审批机关。

    3.建立规划审批机制,环保部门参与上述各类规划审批。对没有按要求和程序进行“环评”的各类规划或“环评报告”被否定的规划,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准实施,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综合决策的支持作用。

    4.各级政府及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建立并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环保工作,切实解决当地突出的环境问题;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研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加快污水处理、雨污分流管网、垃圾处理、集中供热、天然气利用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淘汰高耗能、高耗水、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政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进行重大决策时,要充分听取环保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5.对违规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限制环保执法检查的各类土政策,要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部清理到位。

    (二)在新上项目时优先进行环境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保障,是优化经济增长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把“环评”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没有“环评”或“环评”未获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1.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和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关,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凡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不得审批、核准,国土局不得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工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建委不得办理规划和开工许可,水利局不得批准取水或供水,统计局不得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供电公司不得办理供电手续,金融单位不得提供贷款、开户、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

    3.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做到“六个不批”,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有关区域发展规划、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指标要求、不进入工业集聚区、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4.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发改委牵头,环保、国土、工商、建委、交通、水利、统计、电力、金融等部门参加,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建设项目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5.各级政府应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禀赋进行有序开发,将环境容量作为区域生产力布局的重要依据,核定并公布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的环境准入标准和门槛。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可以考虑其它优惠条件,决不能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项目,切实做到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领导人的责任。

    (三)在调整结构、进行技术改造时优先发展清洁产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既是削减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途径,又是完成全市“创模”任务的重要措施。因此,在经济结构调整及企业技术改造时要优先发展“清洁环保型”产业和清洁生产工艺。

    1.环保部门在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的“三同时”验收时,要严格审核“清洁生产篇章”的内容和清洁生产工艺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2.对化工、制革、发制品、造纸、印染、制药、酿造、电力、水泥、焦化、煤矿采选和有色金属加工等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的行业和省、市确定的重点企业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把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到生产环节中去,真正实现节能、降耗、减污,使清洁生产技术转化为保护环境的现实生产力。

    3.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税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清洁生产的法规和政策,落实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措施,从项目审批、资金扶持、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环保局和企业发展服务局要联合制定全市推行清洁生产的计划,对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降耗、污染物总量削减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省市下达的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的企业,要在排污总量分配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上严格控制。

    4.发改委要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为指导,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制定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以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工作方案,明确措施,量化任务,报请市政府分期分批取缔关闭能耗高、消耗大、污染重的企业,实现全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被列入取缔关闭范围的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拆除生产设备(设施),供电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水利及供水部门负责封井或停止供水,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吊销压力容器(含锅炉)年检合格证。

    6.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让排污者付出代价,让违法者受到严惩。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52号令)要求,第一次发现企业超标排污,予以重罚;第二次发现企业超标排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三个月或予以取缔关闭。

    (四)在增加公共财政支出时优先考虑增加环保投入

    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大量投入的事业,特别在环保历史欠账多,环保投入与GDP增长严重失调的情况下,必须创新机制,加大环保的投入力度。

    1.在政府公共财政科目中列出环保专项科目,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科技、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

    2.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规定。

      3.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治污者赚钱”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财税、金融、土地、投资等方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尽快形成环保投入多元化、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环保设施管理企业化的机制。

    (五)在考核政绩时优先考核环保指标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一项重要保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机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政绩考核体系。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监管、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和“创模”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进一步健全完善环保目标考核机制,要象考核经济指标一样把环保目标考核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加大环保责任目标量化分值。市政府目标办和环保局要定期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中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给予黄牌警告;年终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差的要追究责任。

      3.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环保工作做的好坏,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情况差,未完成环保目标和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的,不能提拔使用。

      4.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处理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治理关闭、环境污染严重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通报、移交监察部门,按照《河南省监察厅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监察部门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实行评先创优活动环保一票否决制,人事部门要严把表彰奖励审查关,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在各类评先创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负责同志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市环保局对完不成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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