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6]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2-00036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2-11 08:31
  • 名 称 :许政[2006]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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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6]7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的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构建全社会参与消防工作格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加强督办,严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79号令)的要求,督促各部门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建设、文化、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社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与参与权。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介、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的情况和预防火灾的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信箱或电子邮件的地址,依法受理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五)合理编制和修订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包括许昌市中心城区和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在内的城镇消防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6年,县级以上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全部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六)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必须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2007年年底以前,许昌城区在建的消防三中队(站)要建成并投入执勤。2008年年底以前,许昌市中心城区要建一个特勤消防队;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一个一级普通消防站;禹州、长葛要分别完成消防二中队建设;许昌县要完成消防站建设任务;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至少新建三个消防站。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各县(市、区)城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供水等维护单位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多元消防力量体系

    (七)大力发展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今后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区域新增建的消防站,凡没有现役编制的,均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站,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灭火执勤。要积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同时,要确保消防队员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按时到位。

    (八)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依照《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许继电器有限公司、中石化许昌分公司、中石油许昌分公司、许昌卷烟总厂、河南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骆驼鞋业、禹州龙岗发电有限公司、黄河磨具有限公司等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其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要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确定。各地要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企事业单位消防队进行整合。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九)合理创建多警联动的消防机制。各地公安部门要逐步建立“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要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依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十)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加强保安员和巡防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2006年,所有保安人员要培训一遍,全市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所有保安公司要提供消防保安服务。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坚决整治火灾隐患

      (十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15号文件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十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排查整改省、市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火灾特点和规律及时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排查的重点是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并摘牌。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完善排查整改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有关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及时公布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做出决定;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十四)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春、冬、火灾多发季节以及“119”消防宣传日等,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许昌市中心城区,禹州市、长葛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防火教育馆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要发挥许昌消防信息网的平台作用,及时在互联网上发布更新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社会资源共享。

    (十五)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的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公共聚集场所要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和手段,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农村要采取各项措施,普及和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主要内容,督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九年制义务教育机构每年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文化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送文化下乡内容。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六)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每年安排公务员接受消防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职工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救援演练。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六、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十七)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质量监督、工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生产、维修、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十八)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要积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推广使用防火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高科技消防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2006年年底以前,许昌市中心城区要组建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对城市中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状况及人员值班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十九)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为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安监、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场所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充分运用费率杠杆,实行差别费率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和场所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二十)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要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要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

    八、建立灭火抢险救援联动机制,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二十一)进一步建立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调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参战力量的职能定位和责权范围,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根据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许昌市特大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强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要建立市级灭火救援专家组,积极参与复杂疑难灭火抢险救援现场的作战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高组织指挥专业化水平。

    (二十二)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与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十三)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到2008年底,许昌市中心城区要新建1个特勤队,特勤队的执勤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根据担负任务的需要,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事故所需的特种装备器材。由市财政局做好预算落实专项资金。

      (二十四)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工作。根据城市灾害特点,2008年前,禹州市、长葛市、魏都区各储备1辆一次性运输不低于30人的交通工具;干粉、泡沫灭火药剂各县(市、区)要按一次性扑灭辖区1起石油化工火灾所需最大量储备;破拆、堵漏、侦检、洗消、救生、防护等抢险救援装备依据国家配备标准,各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储备。

    (二十五)加强和改进执勤训练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勤务实战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勤务改革,加强执勤备战,提高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要深化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改革,建立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和以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的数字化指挥平台,强化各级指挥员技战术和指挥能力培养,提高灭火救援指挥水平。要从实战出发,改革创新训练工作,深入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强化体能、心理、技术、战术、合成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部队在各种复杂危险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能力。

    (二十六)大力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要全面开展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2009年以前要建立消防模拟训练中心。加快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灭火抢险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抢险救援作战能力。

    九、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二十七)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87号)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十八)认真搞好村镇消防规划。各乡(镇)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2007年10月份前,各县(市、区)30%的村镇要完成消防规划。6个省级重点镇(禹州市神垕镇、顺店镇,长葛市石固镇、大周镇,许昌县尚集镇,鄢陵县陈化店镇)以及中心镇要全面落实已经政府批准发布的消防规划,2006年底前要全部建成有固定队址、有队员、有执勤装备、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的专(兼)职消防队(站)。要认真贯彻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豫防安〔2005〕15号),全市处于城市消防队(站)保护范围以外的农村乡(镇),2006年至2008年每年分别要有30%、80%和100%建成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站)。鼓励乡(镇)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任务。

    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九)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把公安消防大队的运行保障经费按照财政供给资金、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行政性收费等统算人均县(市)不少于2万元标准执行。进一步理顺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及消防文职雇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研究制定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逐步提高公安消防业务费保障水平。消防罚没收入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十)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基地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消防部队保障经费按照财政供给资金、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行政性收费等统算,年度内占城市维护费6%比例执行。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市抢险救援车、高举类消防车2006年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50%(禹州市、长葛市、魏都区年底前各配备1台)、70%(市区一中队配备1台),2007年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70%、80%,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公安消防中队超期服役的消防车2006年要全部调整更新。2008年以前,所有消防设备要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与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半年督办一次,年终组织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工作半年考评1次,并将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乡(镇)辖区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十二)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工作消极应付,发生火灾事故的;对所属单位该检查不检查,该督促不督促,发现火灾隐患不向公安消防机构通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不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不依法审批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撤销消防审批许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撤销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三)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四)加大火灾事故责任查处力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各类纵火、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纪委、监察、检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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