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2-0005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2-11 08:3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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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财政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市财政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促进全市中小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增加就业的重要渠道。2005年,我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缴纳税金和从业人员已分别占全市生产总值的57.6%,财政收入的64%和从业人员的70%,但各种贷款占比仅20%,投资不足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优化经济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担保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市目前的发展现状是:担保机构多元化投资格局尚未形成,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慢,功能单一,市场化程度不高,不少县(市、区)仍然是空白点,这和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要求很不相适应。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的发展,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布局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引导和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实行经营市场化、管理法人化、股权多元化、营运科学化。

     

    2.政府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宽担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

     

    3.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要大力发展各类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完善担保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依法依规经营、建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机制,确保担保机构安全、持续、稳健运行。信用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4.妥善处理好信用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信用担保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借款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严禁恶意套取担保逃废债务,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互信,密切合作,达到双赢的目的。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市直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分别达到1亿元和3000万元以上。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有较大发展,担保业务覆盖面有显著扩大。

     

    三、规范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机制

     

    (一)严格信用担保市场准入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不得搞虚假注册,有符合信用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熟悉信用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依法设立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类信用担保机构都是市场主体,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审保分离、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担保业务不受政府行政干预,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发展。

     

    (三)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1.信用担保机构要根据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状况,实行浮动费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2.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5%,贷款担保以短期、小额流动资金为主。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控制在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5倍左右,最多不超过10倍,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3.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4.严格落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受保企业以其自身合法财产办理抵押、质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等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担保机构按照易变现、易评估、易操作、易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5.信用担保机构要选用懂经济、会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担保业务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素质,防范道德风险。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是市委、市政府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引导和推动力度。

     

    (一)各县(市、区)企业发展服务局要主动承担起督促筹建信用担保机构的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协调指导、搞好服务,推动工作平衡发展。

     

    (二)各级工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降低准入门槛,注册资金要尽量从宽掌握,工商、房管、土地、车管等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代偿过户时,其费用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三)人民银行在发挥监管作用的同时,要协调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的业务合作,在担保机构存款利率、受保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水平和担保机构担保倍数放大比例等问题上提供便利条件。

     

    (四)建立健全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授保制度。人行许昌中心支行会同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挑选有资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对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可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产情况,适当放大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率。

     

    (五)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和非政府出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适当增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府投入的资本金。

     

    五、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监管

     

    (一)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牵头,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在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到所在地政府企业发展服务局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资料,由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要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财务会计决算。

     

    (三)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财政、人行要指导担保机构建章立制,控制担保机构内部运作风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担保机构具体项目决策。

     

    (四)严格控制担保机构对关联人开展业务。关联人向投资担保机构申请使用的各种现金的各项业务之和,不得超过其对担保机构出资总额的50%,担保机构对各关联人或其所在集团客户提供的各项担保责任金总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5%,不得接受股东以其在担保机构的股权质押保证;不得单一接受股东自身信用保证,不得单一接受出资者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保证等形式的反担保或保证措施。

     

    (五)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清偿有关债务,实行市场退出,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由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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