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快实施建设用地占补挂钩制度,进一步做好“三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土地整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建设用地占补挂钩制度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工作是新形势下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关系、解决用地布局不合理、用地指标不足、补充耕地资源等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转变用地管地观念,从源头抓起,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耕地补充工作。以“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为基础,按照新的要求,精心组织,研究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方案,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以“三项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明确任务, 大力开展“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工作
根据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十一五”时期,全市“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新增耕地15.35万亩,其中禹州市6.52万亩, 长葛市1.85万亩,许昌县1.90万亩,鄢陵县2.81万亩,襄城县2.27万亩。
(一)空心村整治
1.科学制定规划。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制定村镇建设规划。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完善和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村庄布局,提高宅基地利用率。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有关部门要为农民免费提供经济适用、节地节能、安全抗震的住宅设计图样。
2.严格控制村庄规模。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倡按照村庄规划填空插建,要划定封村线,严禁村庄盲目扩张。各地在没有开展村庄规划改造前,原则上不批准占用耕地建居民住宅 , 实施空心村改造的要停止零星宅基地的审批。需要整体搬迁的,按有关政策经批准暂借用地指标,限期搬迁腾置到位。对由多个自然村组成的行政村,有计划实行迁村并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多层式住宅。由集体投资进行道路、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建设, 逐步建成居民新村。对一些偏远、经济欠发达的村庄,要框住外延, 打通主干道路,完善村内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土地, 填实空心村。
3.积极引导进行都市村庄改造。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村庄搬迁和“都市村庄”改造要坚持土地置换原则, 依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监督管理,以建造农民住宅小区为主要形式,分期、分批进行整体搬迁。农民住宅小区建设要立足节约用地原则, 坚持高标准、高起点, 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发展,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配套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鼓励政策和措施,加快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步伐,对属涉及政策性收费的要给予减免。
“十一五”时期,空心村整治面积要达到6.66万亩。
(二)工矿废弃地整治
工矿废弃地及闲置荒芜土地整治要在全面查清资源的基础上与基本农田整治和农业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着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的原则, 分市、县( 市 )确定年度整治规模。各地要进行科学论证、规划设计、投资概算、效益分析等工作,储备一批开发整治项目。工矿塌陷地区实行矿区补偿费与土地整治资金打捆使用,提高整治效益。“十一五”时期,工矿废弃地整治面积要达到0.68万亩。
(三)粘土砖瓦窑场治理整顿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精神,许昌市区自2006年12月31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除许昌县城区)自2007年12月31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建制乡(镇)2008年12月31日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农村住宅要结合农村建设规划,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集中开展好农村砖瓦窑专项治理和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对于关闭的砖瓦窑场用地要及时组织复耕,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近两年要通过粘土砖瓦窑场治理整治,复耕土地1.81万亩。
(四)基本农田整治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治,是全面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需要。通过基本农田整治, 使我市基本农田数量有所增加, 质量明显提高、布局更加合理。各地根据基本农田整治的有关规定, 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等相关材料 , 组织项目评估论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经验收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土地,列入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库,建立专门的统计台帐,待调整或需要补划基本农田时,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划。“十一五”时期,基本农田整治和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6.20万亩。
三、试点先行,逐步实行建设用地挂钩制度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地段)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挂钩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有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坚持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村庄复垦整理节省出来的土地,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置换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直接用于城镇建设使用。
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市及各县(市)可先期选择2—3个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开展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
四、规范土地整治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级设立的“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项目要按以下程序进行实施:
(一)项目立项
“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的立项,除按省、市原有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外,还需附具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书。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土地所有权人意见书。意见书应包括整治项目范围区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意见的签字材料。
3.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吸纳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成员参加的文字材料。
4.项目规划设计分村征求农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权利双方认同的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及权属界线协议书。
6.工程项目(如机井、机井房、电力设施等)涉及占压土地承包人土地的须附具承包人同意的意见书。
7.涉及水利、林地的整治项目,需有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8.整治项目区位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9.空心村整治项目须附村庄规划图、房屋拆迁协议等。
10.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二)勘测定界
所有整治项目必须由具备丙级以上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勘测定界报告,绘制勘测定界图。整治规模、新增耕地数、权属界址线等,以勘测定界报告数据为准。
(三)工程管护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开发整治出的耕地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项目工程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和培肥协议书。管护协议书内容包括工程管护范围、管护责任、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四)综合治理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着力提高基本农田整治项目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的建设标准。通往村庄的主要道路修筑成柏油路或水泥路,搞好机井、渠道、电力配套和保护设施建设,在项目区树立醒目、耐用的标志牌,在桥涵、机井房镌刻明显标志。通过综合整治,逐步建成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五、拓宽融资渠道,确保资金投入
(一)多渠道筹措整治资金
各地要采取政府投入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畅通资金筹措渠道,确保资金投入。
政府投资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的70%部分,二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30%部分,三是耕地开垦费,四是各地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财政专项资金,五是通过项目争取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
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实行整治土地有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流转、“三项整治”指标有偿转让等方式聚集资金。
(二)足额征收三项经费
市、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豫财补字〔1999〕40号)和《河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4〕103号)的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开垦费,及时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做到农村造地城市用、城市缴费建农村,实现耕地保护总量的动态平衡和资金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开招标行为,保证专款专用和足额使用,各级各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标工作,对项目招投标及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强化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奖惩
各地要把“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工作提升到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长期规划和工作目标,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使整治工作形成强大的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项目招投标,监督土地整理项目质量进度,组织项目初验、验收工作,争取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组织实施;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村镇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与拨付;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的规划设计与技术指导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项目区内林木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新增耕地土壤肥力测定及提高的技术指导工作;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工程的规划设计与技术指导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整治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公安部门负责项目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信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群众信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县(市)级整治项目,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确保县域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得到足够的用地保障。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权属调查、调解矛盾和纠纷、项目工程管护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等工作。
建立科学的目标考核体系。把“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自今年起,凡经市级验收整治的建设用地指标, 县(市)整治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 主要保障本地建设用地和辖区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市级投资整治项目按投资额度确定市、县( 市 )两级指标分成比例, 凡被市级收购的指标,不得用作县( 市 )的建设用地置换和当地的建设用地占补指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开垦指标、建设用地置换折抵指标等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易地有偿流动的具体办法。
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没有足额投放资金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