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提升工业集聚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2-0005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2-11 08:3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提升工业集聚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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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提升工业集聚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许政〔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快和提升工业集聚区的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原城市群总体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豫政〔2006〕45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奋斗目标的具体措施;是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档次,优化产业布局,实现产业集聚的主要手段;是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展经济发展空间,壮大工业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抓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利用土地,集聚生产要素,降低生产成本,发挥规模效益,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快和提升工业集聚区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布局

     

    (一)高起点编制好工业集聚区规划。按照土地集约经营、产业链条延伸、企业集群组合、资源循环利用的总体要求,各个工业集聚区都必须制订好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产业集群的协调发展相衔接。国家(许昌)电力电子系统产业园,要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尽快集聚一批信息产业项目。河南省许昌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软硬件环境,扩大规模,提升档次,争取“十一五”末发展成为国家级开发区。河南(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要进一步完善设施,改善产业结构,提高科技含量,修订完善已有规划,做到合理、规范、持续发展。许昌市东城工业集聚区、河南省(许昌县)民营科技园区、河南省长葛市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园、长葛市城南工业集聚区、禹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鄢陵县金汇纺织工业园,要抓紧制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优化环境,突出优势,形成特色,积极申报成为省级工业园区。上述工业集聚区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由当地政府组织编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科技、商务、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并作为首批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予以扶持。其它工业集聚区要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尽快形成一定规模。

     

    (二)市重点工业集聚区要留足发展空间。规划要满足10年以上的发展需要,规模在5平方公里以上。工业集聚区规划用地要与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留足产业集聚的空间。

     

    二、土地利用

     

    (三)优先保证项目用地。发展规划批准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与之相衔接,划定用地范围,按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在省、市下达的当年用地计划内切出专项用地指标,对工业集聚区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证。

     

    (四)完善工业集聚区的基准地价体系。工业集聚区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制定出基准地价后,由同级政府对外公布。鼓励采用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成交价。

     

    (五)凡入驻工业集聚区项目,在取得土地时,其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凡入驻工业集聚区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价格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1.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

     

    2.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

     

    3.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

     

    三、政策扶持

     

    (七)加大工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经批准的工业集聚区土地净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工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对工业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市场化、企业化、民营化运作。支持以企业建区、以产业促区。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凡入驻工业集聚区且被列入市工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的新建项目,其项目贷款可由受益地方财政贴息;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除资本金外,其余投资可视为项目贷款,可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上可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入驻工业集聚区的新建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4.鼓励和支持申报省级各类园区,对集中连片发展又快又好,且新进入省级管理的各类工业集聚区,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5.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企业发展资金、风险担保资金的使用向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倾斜,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发展、中小企业培育、产品出口等。

     

    (九)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授信贷款要重点向工业集聚区倾斜,各金融机构的贷款也要重点用于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减少贷款环节,简化贷款手续,加大扶持力度。

     

    (十)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在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时,城建配套费予以减免。若标准厂房出售时,其出售应缴税额,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可分年奖励给厂房投资者。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

     

    (十一)加快项目入驻。各县(市、区)乡镇、各有关单位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其他新上项目,要引导进入工业集聚区,并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实现利益分享。同时,企业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指标可纳入所属市、县(市、区)和乡(镇)统计范围。各工业集聚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项目入驻办法。

     

    四、建设管理

     

    (十二)提高工作效率。入驻工业集聚区企业及其项目的所有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均由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全程代理,实行代理员制度,并承诺办理时限,在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条件下,需市、县两级办理的手续,办理时间总计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三)扩大管理权限。各工业集聚区,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察批准后,联合向重点工业集聚区授予经济管理权限。

     

    (十四)搞好城区工业企业的资源整合。对城区高耗能、重污染、低水平、技术落后、附加值低的工业企业实行退出机制,以新的二产替代旧的二产,并鼓励引导进入工业集聚区,加快发展。城区老工业企业厂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在工业集聚区引进一定规模工业企业的开发者从优。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重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不得入驻工业集聚区。

     

    (十六)合理集约用地。建立工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鼓励各工业集聚区坚持发展、科学发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坚决制止多占少用、占而不用、低效利用的粗放用地行为。

     

    (十七)建立工业集聚区发展的统计体系。各工业集聚区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建立一套快捷、高效的工业集聚区经济运行统计体系,准确掌握发展动态,做好综合监测分析,并及时向各级领导和统计部门提供有关数据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五、加强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业集聚区建设的领导,抽调、选聘一批思想解放、事业心强、大胆创新、熟悉招商和项目建设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各类人才到工业集聚区任职,参与工业集聚区建设与管理。

     

    (十九)形成加快工业集聚区建设的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业集聚区建设与管理,市发改委要指导各工业集聚区做好产业规划;市建委要把各工业集聚区规划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要调整土地利用指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优先支持工业集聚区发展;市环保局要加快受理入驻工业集聚区的环评和核准;科技、商务、企业发展服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支持工业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坚持以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统领全局。加快和提升工业集聚区发展是促进我市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同心协力,牢牢抓住中央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机遇,努力实现工业集聚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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