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和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3-0001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3-07 08:53
  • 名 称 :许政办[200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和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政办[200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和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和《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映迅速、措施有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许昌市辖区内及边界地区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启动本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或者位于与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政府和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责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指挥长,许昌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林业局、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建委、旅游局、交通局、农业局、气象局、广电局、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有关通信单位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省防火指挥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制订和修改市森林防火抢险应急工作预案;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后,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市应急委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分析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指挥部;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检查有关县(市)政府和重点林业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市应急扑火专业队伍的建设、培训演练和森林火灾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开展本市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习;研究制定应对全市森林火灾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分析总结全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等。

    2.2 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市指挥部临时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以迅速落实市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其各工作组构成和主要职责是:

    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信联络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确定火灾扑救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

    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市指挥部。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许昌军分区: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组织指挥驻许部队、辖区人武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有关材料和文件。

    市林业局: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指导帮助市森林公安分局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预案启动过程中涉及的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扑火抢险应急工作经费和抢险设施建设、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

    市人事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火灾扑救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火灾扑救有关人员。

    市建委、旅游局:负责组织所属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及人员疏散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修建通往灾区的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

    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做好灾区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做好扑火救灾宣传管理工作和安全教育。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

    市安监局:负责对火灾扑救中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市教育局、科技局:负责做好林区内学校师生的防扑火安全教育和管理。

    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市有关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联络,确保火灾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3 监测与预警

    3.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3.1.1 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3.1.2 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天然次生林及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

    (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条件。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在各重点防火期,市气象部门要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市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市广播电视局在电台、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3.4 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

    三级火险天气,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市气象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和有关单位通报天气信息,各级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天气,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县(市、区)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

    五级火险天气,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公告。

    3.5 火情监测

    市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按照卫星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各地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3.6 火情报告

    3.6.1 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程序要求:各县(市、区)防火瞭望台、防火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市政府、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6.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6.3 县(市、区)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4 预案的分级响应与实施

    4.1 分级响应

    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响应由各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照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三级响应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二级响应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一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四级响应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实施。

    三级响应启动条件:四级响应实施后2小时内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发生在县、市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的火灾;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县(市、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调动邻近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火工作。

    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12小时火势仍未控制;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火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梯级调动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火。

    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市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

    4.2 预案实施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县(市、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3 现场指挥

    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战区,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军队(武警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军队(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军队(武警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4 扑火力量的组织与调动

    4.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驻军、武警部队、民兵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指挥部实施跨区调动。

    4.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武警部队;第三梯队为驻军。

    4.4.3 兵力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市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区)指挥部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市指挥部下达指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动员。需武警部队和驻军支援扑救的,由市指挥部协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5 现场处置

    4.5.1 扑火方法选择。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4.5.2 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点等重点部位和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保护。

    4.5.3 扑火安全规范。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4 人员疏散安置。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5.5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5.6 通讯联络。市与各县(市)火场联系用市防火办的电台或电话,也可用移动电话传递火情信息。无论用哪种通讯工具,都要保证与火场做到及时联系,畅通无阻。电信部门要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

    4.5.7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扑火抢险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6 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动用地方公安力量。

    4.7 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煤体发布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由市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重大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火场看守

    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扑火总兵力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5.2 火灾评估

    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市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5.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

    灾区县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作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灾区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5.4 工作总结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地应建立县(市、区)、林场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的作用。

    6.2 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监督和管理,林区县级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森林消防队,林区乡镇要建立森林消防突击队。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兵力。

    6.3 物资保障

    市、县、乡三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需要。

    6.4 资金保障

    森林扑火抢险应急过程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培训与演练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通过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可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 录

    8.1 许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图

    8.2 许昌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通讯录

    8.3 许昌市森林火灾抢险应急处置流程图

    8.4 重、特大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重特大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重大森林火灾是指以下情况之一的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原始森林,或者位于与外省交界地区、省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它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需要省政府和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二、特大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全市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信息共享、平战结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全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许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本地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造成(或具潜在)重大危害的森林病、虫、鼠(兔)害、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两类:

    (1)本市发生的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鼠(兔)害、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如杨树病虫害、草履蚧等。

    (2)市外传入我市的能够对森林资源构成毁灭性灾害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如美国白蛾等。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成立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有关通信部门、市卫生局、许昌火车站、市邮政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方案;

    (2)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

    (3)宣布启动或结束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防控工作;

    (4)协调、解决应急防控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气象、保卫、通讯、人员、封锁、救助等问题;

    (5)审查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并根据预案启动需要,由涉及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林业局办公室、植树造林科、资源林政法规科、发展计划与经济管理科和市森林公安分局、市森防站、许昌林科所、市林技站及其他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贯彻市指挥部意见,组织实施应急防控工作;

    (2)现场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应急防控工作;

    (3)协调解决应急防控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组建和管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库和专家库;

    (5)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

    (6)负责林木种苗、木材和其他应检物品的检疫工作,监测、预报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情况;

    (7)向市政府、省林业部门及其相关单位或有关市报告、通报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防控工作有关情况;

    (8)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及职责

    专家组由市森防站、许昌林科所、市林技站等单位的专家以及聘请河南农大、省森防站、省林科院森防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

    (2)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参与应急防控的紧急处置和现场指挥工作;

    (4)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县级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现场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和灾害等级变化,及时调整现场指挥部成员级别。必要时由市指挥部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指挥、协调、实施灾害发生地现场防控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各种保障和支援;

    (3)向上级指挥部及时反映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决定;

    (4)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害处置组、物资保障组、应急通信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各工作组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综合协调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灾情信息和处置情况;协调各部门落实防控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灾情监测等。

    灾害处置组:组织、调配防治专业队等各种防控力量,开展人工防治、物理机械防治、地面防治或飞机防治。

    物资保障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灾害处置所需的食品、饮水、帐篷、药剂、药械、油料、车辆等物资供应。

    应急通信组:保障应急防控通信畅通。

    治安警戒组:根据应急防控需要,负责相应的治安警戒工作。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工作。

    新闻报道组:按照国家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2.5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省的有关材料和文件。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预案启动过程中涉及的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除治补助经费、基础设施建设、防控装备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

    市公安局:协助查处有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案件,必要时由公安部门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所属林木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工作。

    市农业局:有害生物同时危害林木和农作物时,负责组织灾害发生地农作物病虫、杂草除治工作。

    市建委、旅游局:负责组织城市建设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组织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医疗救护、伤员救治、疾病预防等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内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有关通信企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除治工作提供通讯保障。

    市交通局、许昌火车站: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林木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工作;负责优先承运应急处置需要调运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物资;对通道绿化林木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提供通行便利。

    市邮政局:对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植物检疫证书随货运寄。

    市气象局:负责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报和航空器施药提供气象服务。

    3 监测预警

    3.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

    (1)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乡(镇、办事处)范围内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发生面积50公顷—100公顷。

    (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市辖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发生面积100公顷—500公顷,或辖区内连片发生面积占有林地面积10%以上。

    (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跨市辖县(市、区)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发生面积500公顷—5000公顷;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或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树木死亡,经专家组评估可能爆发重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4)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跨市辖县(市、区)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发生面积达5000公顷以上的;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新传入我市的林业检疫有害生物灾害。

    3.2 预警级别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按照灾害等级划分,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为Ⅳ级,用蓝色表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为Ⅲ级,用黄色表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为Ⅱ级,用橙色表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3.3 预警发布

    达到Ⅳ级预警(蓝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县级指挥部发布预警公告,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经营者开展防治,县级森防部门负责搞好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

    达到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县级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并报请县级应急领导机构或县级政府批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上报许昌市指挥部备案。

    达到Ⅱ级预警(橙色预警)、达到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并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或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达到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级别时,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分别向省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3.4 常规数据监测和常规信息数据库

    3.4.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检疫机构)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监测制度,逐步完善监测体系、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和专兼职技术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进行适时监测,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4.2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信息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的温度、湿度、降雨、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2)主要森林病、虫、鼠(兔)害、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3)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影响区域等;

    (4)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

    (6)可能影响灾害防控的不利因素。

    3.5 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交流

    3.5.1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具有独立职能的森防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对从各监测点收集到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鉴定确认为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灾情紧急的,应立即同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3.5.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确认和鉴定,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无法鉴定的,送市林业局确认和鉴定,市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业厅鉴定。

    3.5.3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报告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较大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发生面积、受害情况、报警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4.2 先期处置

    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对灾害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理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4.3 预案启动

    事发地有关乡(镇、办)人民政府经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灾害或灾情发展为跨乡(镇、办)区域情况时,应立即上报县级指挥部,由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灾情发展为跨市辖县(市、区)域情况时,县级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在综合分析评估后,提出建议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本预案。

    4.4 指挥协调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启动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专业力量、应急资源,实施应急防控。

    4.5 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调集市内各森防检疫、农业植保、卫生防疫等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防控和处置工作。

    4.6 医疗救护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全过程的医疗救护、伤员救治、疾病预防等任务。

    4.7 交通管制

    事发地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需要进行飞机施药防治时,市指挥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空中交通管制。

    4.8 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在灾害发生现场按照预测预报办法设置监控人员,及时监控有害生物灾害的除治情况,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

    4.9 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除治工作。

    4.10 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人的物资、房屋、场地等。

    4.11 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新闻发布。发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请市政府、省林业分管部门审核。

    4.12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市指挥部认定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应急委。市应急委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省提供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13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及专家组经综合评估,在确认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解除后,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终止应急预案。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灾害损失补偿等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救助经费由当地县级政府财政筹措,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财政补助。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5.3 调查和总结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准确的查清灾害发生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应急结束后2周内应向市应急委提交专题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求设置一定数量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储备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对森防检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

    6.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现场救援装备数据库,支持各级森防检疫机构配备必要的检疫、监测设备和大、中型喷药车或背负式、担架式机动喷雾器等防治器械。装备拥有单位要切实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装备性能完好,保证应急需要。

    6.3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构建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制作应急参与部门通讯录,明确值班制度,确保市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各级森防检疫机构,培训专兼职监测技术人员,建立高素质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专业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同时,组建快速、高效、机动性强的防治专业队。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制定应急队伍调遣预案。

    6.5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防检疫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专项防治技术方案,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属国外新传入病虫害、国内缺少防治对策时,可申请国际援助或到国外学习防治技术;需开展科技攻关的,由科技管理部门特批立项,开展专题研究。

    6.6 专业培训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要对专兼职测报员、检疫员、森防员、防治专业队队员进行定期专业技术培训,必要时对果农、林农及临时聘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6.7 预案演练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实战演练,以提高指挥部及森防检疫机构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演习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防控、后期处置等。

    7 附 则

    7.1 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未能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7.2.1 本预案由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制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修订。

    7.2.2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附 录

    8.1 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组织机构图

    8.2 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除治流程图

    8.3 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接警记录表

    8.4 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表

    8.5 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公告样式

    8.6 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通讯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4、5、6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