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督促各县(市)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加大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征收力度,3月31日至4月1日,市政府派出3个督查组对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营及收费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禹州市存在的主要问题:
1.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工期滞后。按照禹州市政府同投资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规模由3万吨/日调整为5万吨/日后,比市政府要求的5月底建成投运目标滞后2个月;垃圾处理场建设较省政府要求的10月底建成投运目标滞后2个月。
2.城区自备井关闭力度不够,污水处理费特别是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征收率不高。
3.地表水取水计量不准确。
整改要求:
1.禹州市政府要科学安排工期,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污水处理场二期和垃圾处理场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建成投运。
2.加大关闭市区自备井力度,继续做好配套管网的建设工作,提高污水处理厂收水率。
3.提高两费征收率。本年度污水处理费要达到足额征收,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50%以上。
4.成立两费正式征收机构,配置专职收费人员,确保两厂(场)正常运营。
(二)长葛市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的业主、建设模式尚未确定。
2.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工程建设资金缺口较大。
3.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COD在线运行不正常。
4.“两费”征收率低。
整改要求:
1.5月底前落实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业主和建设模式,加快建设步伐。
2.4月底前查明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3.垃圾分拣线5月底前开工建设,填埋场的垃圾渗滤液4月底前清运完毕,形成制度化的垃圾渗滤液清运机制,现有垃圾山的安全处置方案6月底前制订完毕。
4.加大两费征收力度,制定有效措施,使收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三)许昌县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集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
2.垃圾处理场初步方案所定的地址距城区较远,需要进一步论证。
3.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整改要求:
1.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成投运的时间要求不变,许昌县要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倒排建设工期,建立台帐。垃圾处理场选址用地问题许昌县政府要抓紧与市国土部门结合,尽快办理有关手续。5月底前确定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业主和建设模式,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2.污水处理厂要一步规划、设计到位,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管网建设要与市规划部门衔接,抓紧向前推进。
3.加大两费征收力度,制定有效措施,使收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四)鄢陵县存在的主要问题:
1.污水处理厂区内建设任务重、时间紧,稍有松懈将不能确保4月25日通水试运行;城市污水管网还未全部环通,直接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收水量,目前管网收集能力尚不能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的30%。
2.垃圾处理场建设前期工作滞后,土地、可研、环评、资金等各项前置条件都没有实质性进展。
3.测算的污水处理费应征收额偏低,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虚高。
整改要求:
1.4月25日前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面通水,6月底正常运转。
2.加大城市自备井关闭力度,提高城市自来水供给量,完善城市管网,提高收水率,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
3.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前期工作;4月底前完成土地预审、可研、环评等前期工作。
4.进一步理顺征收体制,完善征收机制,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征收费率。
(五)襄城县存在的主要问题:
1.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只能覆盖9条主要街道,收水面积只占襄城县建成区主管网的1/2,且大部分尚未环通(约70%),污水处理厂的收水能力不足,进入调试运行期后不能稳定保持调试水量。
2.垃圾处理场的前期审批工作还未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地址和承建单位还未最终确定,如不加快进度,10月底前很难完工。 3.政府未出台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和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特别是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征收率不高。
整改要求:
1.垃圾处理场4月底前要完成有关审批程序,确定建设单位,月底前开工建设。
2.4月底前鄢陵县政府出台垃圾处理费征收文件,确保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据可依。
3.4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运行调试工作;完成污水处理厂厂区绿化和建设扫尾工作。加快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和截污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收水量。
二、工作要求
一要紧扣目标,明确任务,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市)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省市政府目标中确定的工期按时完成。所有的垃圾处理场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建成投用,禹州市要按照这个要求调整其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垃圾处理场的完成时间。各县(市)要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以确保其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要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建成区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都要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要建立督查责任制。按照分工,各责任单位要定点督察,6月底前每半月督查一次,把前期的准备工作做扎实;7月份起每月督察一次,直至完成任务。要通过督查,很好地发挥指导作用和协调作用,督促各县(市)认真解决问题。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要实行责任追究,并追究督查组的责任。
三要为各县(市)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的立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从速办理。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的土地审批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4月20日前解决。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技术指导由市建委负责,垃圾处理场建设的技术指导由市城管局负责。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与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