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4-0002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4-16 09:01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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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许政〔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负责。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任中和任末的考核,要增加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年度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要实行耕地保护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于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市政府。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市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和问责制的落实。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等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管护制度和核查统计制度,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并补划相应面积和质量的耕地,确保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少。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农业结构调整应限定在种植业范围,不得用于植树造林、挖鱼塘、畜禽养殖以及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空心村”、砖瓦窑厂和工矿废弃地整治及基本农田整治工作,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要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不合格或合格率较低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报件。要逐步提高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农业综合开发、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资金投入。

    (四)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工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等行业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为规划期的发展留下用地空间。加紧完成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可靠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各县(市、区)的工业集聚区要抓紧完善详细规划和四址界限,报市政府审定。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等,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严格控制供地总量,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对各类拟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严格审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标准、市场准入标准及建设程序等要求的拟建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用地,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六)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分批次集中报批,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各级政府要对申报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项目选址。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和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七)严格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凡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报件中应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应提供控制性规划;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项目名单。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建设项目先开工建设,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做法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八)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偿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要全部给付被征地农户。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要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要求,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九)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并按法定期限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单位应将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要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实施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土地供应与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三、大力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十)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存量土地集约挖潜激励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对新上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存量土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迁址和集资建房;已搬迁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原有土地依法收回。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一年内未全部供应给用地单位的,不再受理新的建设用地申报;两年内未供应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市)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供出后一年内未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取闲置费;两年内未开发建设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一)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对划拨土地入市交易的管理,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必须在当地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者的,也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拟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如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土地调控政策。要按照“从严从紧、依法依规、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用途,实行宗地供应制度,不得成片出让给开发商,严禁以“零地价”为优惠条件招商引资,新征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要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应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支付土地价款的方式。要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十三)严格规范工业集聚区用地。支持和鼓励工业项目向集聚区集中,工业集聚区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用地范围,划定规划用地边界和标准厂房建设区。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不得单独供地。要落实多层标准厂房区建设的奖励政策,凡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不受批次数量限制,按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报批。建设标准厂房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和协议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享受协议出让和协议租赁土地最低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区的建设经营,按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可以自用,也可以出租、转让。要严格控制企业的非生产性用地,不准在厂区内建成片绿地,不准建设“花园式”企业,对已建成的,要采取措施,充分加以利用。

    (十四)有计划地开展占补挂钩项目。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做好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与各地新农村示范点用地挂钩置换工作,解决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矛盾。要规范实施挂钩项目,项目区内置换增加的经营性用地,应首先征收为国有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

    四、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十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各地要对2003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用地过程中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批地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招商引资等名义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违规修建国家明令禁止或暂停的建设项目、截留及克扣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查处情况上报市政府,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 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严明法纪。加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力度,对非法批地和纵容土地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各地要立案查处一批土地违法案件,对有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不查处,视为渎职行为。对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行为,按非法批地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

    五、严格城区的集体土地管理

    (十七)有计划地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剩余的农用地和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登记,依法报请审批后转为国有土地,按城镇国有土地进行管理。转为国有土地后仍由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待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时,再进行补偿。

    (十八)坚持统筹规划,实施成片区规模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总体思路,以实现城市改造综合效益为目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魏都区政府结合,出台政策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实施老城区集体建设用地改造,集中建设居民社区。腾出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综合配套建设,盘活存量土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要按照“居住进公寓、经营进市场、企业进园区”的要求,逐步实施撤村并点;对腾出的土地统一规划,合理分区,配套建设居民公寓,提高群众居住生活水平。

    (十九)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居民的生产生活。对实施改造的村居,由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上报批准后,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分步实施。实施拆迁改造的项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安置问题放在第一位,不搞“一刀切”,采取多种安置措施相结合,千方百计做好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在统一规划改造实施前,有关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批准或擅自建设村民住宅和开发商品房,对非法建造和出售商品房的,按非法倒卖土地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土地行政管理能力

    (二十)树立和落实科学用地管理观。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走符合我市市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挖掘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与潜力,统筹规划和合理利用后备资源。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用地需求,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联合办案机制。要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要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制度,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大案办案领导包案责任制,对办案过程和结果进行责任问效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城建、农业、银行、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

    (二十三)做好土地管理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制度、机制、方法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评体系。加强对经济形势、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进一步做好地籍管理与查询服务,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电子政务技术,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一线的窗口作用,建立制度、明确任务,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职能到位。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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