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6-0002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6-12 09:17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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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         许政办〔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决定在全国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对各城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考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各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城考”)的对象是各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染防治和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等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目的是促进各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通过“城考”工作,综合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逐步实现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成立由环保、建设、统计、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和“城考”工作办公室,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城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历史性转变,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环境保护对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年底前,许昌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行,确保本辖区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主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2007年年底前,许昌市区及各县(市)要完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二是大力推进城市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2008年年底前,许昌市区及各县(市)要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城市污水截流并经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城市污水进入城市河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内“龙须沟”的问题。逐步实施中水回用或引水补源措施,保持城市河流一定的生态流量,恢复城市河湖水体功能,最低要达到一般景观水域的标准。逐步对城市河道及周边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实施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改善人居条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三是加大城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力度。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减少城市原煤消耗量,调整和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实施城市集中供气、集中供热工程,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分散煤烟型大气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实行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四是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和城市交通干线噪声监控工作,通过采取机动车禁鸣、限制娱乐场所音响音量等措施,着力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通过采取一系列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城考”工作的管理   

    全市“城考”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周密组织,严格考核,组织做好“十一五”“城考”监测点位(断面)的调整、认证和监控工作。市建委、卫生局、统计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城考”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城考”数据和材料。

    加强“城考”制度化建设,规范基础性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材料。所有数据必须经监测、统计取得,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要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城考”数据的准确、完整、可靠,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做好“城考”监测工作,保障必要的监测经费。

    每年“城考”数据和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城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分工负责,认真监测、测算和统计,环保部门负责对“城考”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计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签章统一上报。“城考”完成情况与计算结果要于次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组织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公布。

    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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